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制度
第二部分 通风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抱主管局总工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批准。
第二条 井下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风。
第三条 主扇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批准。
第四条 主扇停止运转时,因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五条 主扇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六条 井下空气的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风流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
第七条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应满足并符合各采掘作业规程中计算的风量。
第八条 井下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一切通风设施未经通风科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乱动。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条 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通过,通风风门应随手关好,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其它物件撞击风门。
第十条 井下设立的各种牌板(测风站牌板、瓦斯检查牌板、密闭施工管理牌板等)未经通风科同意们都不得擅自损坏或拆除。
第十一条 局扇的安设,一律由通风科指派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移动。且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风筒要采用反压边接口法。风筒吊挂要做到“逢环必挂,环环使劲”风筒不得出现死弯,拐弯要过度平稳,严密不漏风,必要时设三通。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要付合规定。
第十二条 局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白痴正常运转,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造成停风时,或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执行。
第十三条 巷道贯通前,接到地测部门通知后,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矿总工批准。贯通时必须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必须派主管通风人员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 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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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每月更换两台主要通风机运转工作,因故不能按月更换风机运转,要经过 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5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第五条 井下不应安设辅助通风机。确需安装的,要制定措施和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部通风机产品装置要求:
1、淘汰JBT系列局部通风机,推广使用低能耗对旋局部通风机。
2、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11kw以上功率的风机还要安装消音器。 3、局部通风机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MA标志。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要求:
1、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主风机要实现“三专”供电,或者两台风机电源两路分别来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双风机必须同等能力,不应以对旋通风机的前后极作为双风机。
2、按规定敷设风机供电线路的电缆。为风机供电的电缆必须自矿井、采区变电所或者配电点引出,经过进风流接到风机馈电开关上,电缆不得自本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引入。
3、风机以及开关必都须安装在距离回风口1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中。“风电、瓦斯电”两闭锁装置齐全。
4、风机要吊挂或者垫高,保证距离地面300mm以上。风机安装地点如果巷道高度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施工风机硐室。风机处应当接风机馈电开关(距离变电所比较近可以不接馈电开关)。风机开关,风电闭锁开关,监控分站,瓦斯断电仪等设备集中在硐室中整齐摆放或悬挂。监控分站的电源应当取自风机开关的电源侧。
5、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也不得使用3台以上风机(含3台)向一个掘进头供风。使用两台风机向一个掘进头供风的,两台风机都要有风电闭锁,任意一台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头能断电,实现停产。
6、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必须使用直径500mm(含)以上风筒。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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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直径500mm以下小直径风筒。
第三条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1、实行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验收制度。凡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有申请,经过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安装完以后,还要有通风、机电、监测、安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
2、局部通风机由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征得通风部门的同意,并且要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无计划停风时要将人员撤出并切断电源,巷道口打上栅栏,揭示警标。并组织分析追查,严肃处理。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4、风机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0.5%时方能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地点送风。
5、局部通风机运转过程中,检查员必须经常检查局部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完好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给通风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风筒要编号管理。风筒无破口,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接头严密,双反压边,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风筒出风口风量不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保证巷道内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
7、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5米,且风流能引射到迎头,保证不积聚瓦斯,能吹散炮烟。
8、采用双风机供风的,局部通风机每1天要试验倒台一次。
每7天一次作瓦斯超限断电实验;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实验。
9、完善局部通风方面的监控系统。要安设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电闭锁开关状态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工作面、回风流两个瓦斯传感器。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制度。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矿通风,机电,安检等部门审批。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运转前,必须调整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并保证巷道最低风速时方可安装运转。严防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后,必须组织通风,机电,监控,安检等部门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没有经过验收的风机,任何人不得开启。
第四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保持24小时正常运转,每天要做一次主副风机倒台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设置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有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等内容。
第六条 临时停电或因更换局部通风机、风筒需要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在巷道新鲜风流中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停风区瓦斯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的,24小时内必须及时进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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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6个月时,必须升井进行检修。
(三)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
第二条 总工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部责任,每月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责成专人进行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被查。
第三条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条 矿安全科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并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每台局扇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如需开停局扇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科同意。
第七条 因检查、检修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需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
四、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 1、成立领导组 组 长:总工
副组长: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调度主任 通风副总 成 员:各科室、队组全体人员
下设办公室:矿通风科,通风副总兼任办公室主任。 2、职责分工:
(1)总工刘敏担任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总体指挥工作。 (2)生产矿长王小峰,安全矿长范志龙,机电矿长张红胜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前后及瓦斯排放的监视与督促工作。
(3)调度主任李怀强,负责组织,协调,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统筹安全,统一指挥。
(4)主扇排放瓦斯实行分级治理:
①停风时间在3小时以内,由通风科长现场组织排放。 ②停风时间在24小时以内,由通风副总现场组织排放。
③临时停风的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瓦斯员、代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④停风时间长,瓦斯浓度达到2%—3%由透风科组织瓦斯队长、掘进队长、代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进行现场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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