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协议 下载本文

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对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第九条 甲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

1、甲方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甲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违约事件: 1、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发生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5、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甲方违反本协议、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7、甲方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单项协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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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单项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终止与部分无效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及其项下所有单项协议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单项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单项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单项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附件(备注: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并相应修改后列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 附件2:用于进口押汇业务。 附件3:用于打包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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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附件5: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业务。 附件6:用于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附件7:用于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 附件8:用于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业务。 附件9:用于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 附件10:用于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 附件11:用于汇出汇款融资业务。 附件12:用于订单融资业务。

附件13:用于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附件14: 。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乙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及担保人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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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下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甲方提交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

(2)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上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6)《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应用英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

(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甲方应按照《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约定存入备付款项。

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担保,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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