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是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加快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加强孵化园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科技服务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孵化园内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以及政策、法律、财务及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成立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孵化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下设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兰溪市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孵化园的招商、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孵化园管理工作由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承担,业务上接受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市科技局指导。

第四条 入驻的孵化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五条 入驻对象:

1.在市域范围内新注册、经专家评审小组审定可在孵化园进行科技孵化的企业,或经认定可以入园的各类研发、中介机构。

2.孵化项目必须符合兰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以及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等三大新兴产业的项目。

第六条 入园条件:

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2.入园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预期和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入园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业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且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下列产业项目优先安排: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八条 适宜在孵化园进行孵化的其他新业态项目,如电商服务等项目。

第三章 申请流程及入驻办理

第九条 入驻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表;

2.孵化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项目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计划、实施时间表等);

3.创业团队中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必须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入驻程序: 1.项目洽谈;

2.项目申请人向孵化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3.项目评审(孵化园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结束办理;评审通过后专家咨询小组出具评审意见,进入下一程序);

4.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入驻孵化合同→确定孵化用房→与物业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缴纳物业等有关费用→领孵化房钥匙);

5.入驻对象正式入驻(如需对孵化房进行装修改造,必须到孵化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运行及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运行机制

1.一般性科技项目经项目预审→专家评审→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入园孵化→年度评估考核→科技企业培育。

2.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按人才引进项目评审意见入园孵化。 第十二条 考核机制

1.入驻企业签订有关协议,享受各项政策及服务; 2.孵化期三年,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考核,孵化期满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孵化毕业由政府优先安排项目用地;评定后不具备毕业条件的,退出孵化园。个别项目确需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