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
产品购销合同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的有关事宜,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及采购数量 产品名称 底座 半圆卡 膨胀螺丝 锚环 规格型号(mm) 计量单位 100*100*120 Φ90 8*60 16*450*130 个 个 个 套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22000 1000 12000 20000 4.60 1.15 0.26 15.2 101200.00 1150.00 3120.00 304000.00 备注 / / / / 注:1、以上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含材料费、利润、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运输费、上车费等 2、供货数量按实结算,实际数量以现场材料员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3、甲方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供货;甲方若需增加采购数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按时供货,增加因供货不及时所产生的价差由乙方承担; 4、现场材料员: 电话: 合计金额:409470.00 大写:肆拾万玖仟肆佰柒拾元整 1.1 甲方需要时必须提前 7 天报计划或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乙双方确认,上表所列数量为甲方采购货物的最高额数量,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采购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额数量,乙方所供应数量也不得超过最高额数量,若需超过最高额数量,甲乙双方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无论超过最高额数量部分的货物签收单或其他任何凭证由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作人员)签字、加盖何种印章(甲方公章除外),该签收单和其他任何凭证均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2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将所需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送货时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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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QQ以及微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负责按时、足量的将货物运输至甲方工程所在地的指定地点。
1.3 价格形式:采用以下两种单价形式,(1)固定单价 (2)可调价格。 本合同采用的价格形式为: (1)
(1) 固定价格合同,即: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固定不变,市场涨跌风险由各自承担。如乙方因市场价格变化拒绝供货,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自行采购或重新确定供应商,由此引起的“价格差”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2) 可调价格合同,即: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将随市场涨跌变化等因素而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格调整方式:
A、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上涨时,乙方以调价函的方式提出调价申请,说明调价原因、调价时间及调整后的价格,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真实的调整价格,甲方在受理后的15天内做出回复。如双方无法就调价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均可终止合同,乙方退场,甲方重新确定供应商。
B、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下跌时,甲方向乙方提出降价调价函,乙方应于收到调价函的15天内做出回复,如果乙方未做出回复,则视同乙方已接受甲方的降价调价函,价格按照甲方提出的降价调价函开始执行降价后的价格,如双方无法就调价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均可终止合同,乙方退场,甲方重新确定供应商。
C、如双方未就“调价申请或调价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供应的物资,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D、调价申请或调价函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条 产品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及运输费用
2.1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按时供货给甲方,产品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及运输费用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将货物运至甲方要求的指定堆放地点。 (2)由乙方负责运输货物至甲方要求的地点,但由甲方承担运费。 2.2 货物的上车费由 乙方 承担,下车费由 甲方 承担。
2.3 若采用乙方送货的交付方式,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及损失(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双方约定交付地点为 忠县恒大悦珑湾项目部 。
2.4 双方约定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回收按下列条款执行: 此产品包装标准为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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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无包装物回收 。 第三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3.1 产品的技术标准按下列执行:
(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及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2) 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3.2 质量的保证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产品质保期,质保期为 / 年,产品在质保期出现任何非人为损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派人至现场免费维修或更换。 3.3 双方签订合同,乙方应提供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加盖公章。乙方应随货必备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生产厂家资质、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书、质保书、检验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产品的计量、验收方式
4.1 计量方式:本合同选择 4.1.2 种计量方式 4.1.1 过磅计量:车车过磅,以过磅数量为结算数量。
4.1.2 检尺、点数计量:由本合同约定的验收人两人以上共同在现场实际逐一检尺、点数,以双方确认的数量为结算数量。
4.1.3 本物资的计量特别说明: / 4.2 验收方式
4.2.1 乙方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需现场封样;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样式与样品一致,若不一致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无条件调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4.2.2 地磅收货:甲方在施工现场安装地磅,乙方所供应物资均需每车过磅收货。 4.2.3 检尺、点数收货:由本合同约定的验收人两人以上共同收货,且在磅单及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4.2.4 当以上两种验收方式收货数量不一致时,以其中较少数量为实际收货数量。 4.2.5 甲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乙方应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在乙方无合同约定人在场的情况下授权运输所供物资的车辆驾驶员予以现场抽查见证,如乙方或乙方驾驶员拒绝抽查见证,则甲方将拒绝在该车(批)物资送货单上签字,同时甲方将单方面予以抽查数量,最终以甲方单方面抽查数量为准,若乙方存在故意作假欺骗乙方,使产品规格数量出现偏差超过0.5%,则乙方所供应的全部产品将按当次抽查的量差两倍扣除(含已结账部分),同时处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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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甲方在使用中发现乙方供应的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均可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2.7甲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有权将产品送相关国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若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窝工损失,对第三方的经济赔偿,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损失)。
第五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5.1 乙方应提供的结算依据
5.1.1 有效的送货清单及收货小票(原件)
5.1.2 合同以及双方往来的有效结算依据及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调价申请或调价函 5.1.3 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支付方式,选择下列第( 5.2.1 )项执行:
5.2.1 双方约定:先款后货,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出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付款的书面申请及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后的次日内将货送到现场。
5.2.2 双方约定:按月结全款支付。即乙方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所供应的全部
货物,按上述要求在本月25日前与甲方项目办理结算,交至甲方财务后,于次月 15日内全额支付。
5.2.3 双方约定:按月结 / 进行支付。即乙方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所供应的全部货物,按上述要求在本月25日前与甲方项目办理结算,交至甲方财务后,于次月 / 日内支付该次结算款的 / ,余款 / 在 / 付清。 5.3 质量保证金
5.3.1 质保金:总货款的 /
5.3.2 质保期限: 按本合同3.2条约定 5.3.3 质量保证金退还: / 。
5.4 乙方每次结算挂账时,需提供与对账金额相等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3 %),若乙方不能按时对账或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付款时间将顺延至下个月。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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