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70号 地址: 邮政编码:236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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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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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月日 29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不作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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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国家及安徽省、阜阳市有关标准或规范。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顺序在前者优先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发包人要求
(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技术标准及要求等)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承诺函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标准
(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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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 保密
保密期限:无限期保密,直至发包人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 ; 。 。 。 。
; ;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项目设计过程中的设计进度及相关协调工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但涉及工程设计费用变更的确认需发包人盖章方为有效。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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