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国家居民有哪些福利
匈牙利在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福利制度。全面就业、免费就医、退休保险和带薪休假、病假和产假等都是这一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体现。匈牙利的社会福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曾在消灭贫富差距、改善生活环境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人们也因此增强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的弊端丛生,生产力的发展停滞不前,社会福利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已大大受到削弱。社会所实现的平等是低收入状态下的平等,加上受商品短缺、官僚特权的影响,社会平等的思想只是停留于一纸空文。
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匈牙利原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受到来自种种方面的猛烈冲击。一方面,原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了质疑;另一方面,维持该社会福利制度运行所需的资金来源受到了限制。
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制度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明显地存在着严重弊端,最明显的弊端表现为福利消费超前。
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亚诺什曾就匈牙利的社会福利开支问题作了一次国际比较。结果表明,1986年匈牙利社会福利开支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非常高(24.4%),远远超过了经济发达程度相似的希腊(19.5%)、西班牙(17.0%)这些低收入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水平,接近像西德(25.2%)、意大利(26.4%)这些习惯上不被列入“福利国家”之列的欧洲发达国家水平,当然同瑞典(32.0%)这种北欧的“福利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情况是不寓自明的:“匈牙利的福利社会过早来临了”。 第二个弊端来自于国家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匈牙利靠大量的投资来保证经济的增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工业,而对教育、培训、医疗等部门投资较少,而这些部门的就业在不断增加。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像道路建设、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部门的发展出现滞后。这一矛盾在匈牙利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之前就有所体现,但从20世纪70年代起更加激化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十分沉重。
(一)新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
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福利问题,匈牙利制定了《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令。把原有的由国家统包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造成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的、多层次的社会福利制度,亦即有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和宗教组织广泛参加的社会福利制度。新的社会福利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一个社会安全网。改造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使社会的困难阶层获得社会福利保障,保持并改善现有的生活条件,支持一些预防性的解决办法。匈牙利的社会福利制度已经从单一的由国家统管的福利制度,逐步变成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两个部分组成的新的福利制度。
1.社会福利和救助计划
(1)退休养老制度和养老金 匈牙利早在1975年就确定了全国统一退休制度,1980年统一了工人、职员和合作社社员退休年龄,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2岁,女性为58岁。对于残疾人和特殊工种还有专门的规定,他们的退休年龄男子为57岁,女子为53岁。据统计,匈牙利的退休人员从1950年起的38.9万增至1970年的145万,1989年增加到250万,2001年达到310万。
匈牙利1997年通过《社会保障法》,并于1998年实行双重养老保障制,即继续延续旧的社会保险制,同时建立新的私人保险制。
20世纪90年代初,匈牙利成立了一个叫做全国退休基金会,其任务是:管理退休基金会,使所有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断得到提高,对退休年龄不断调整。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a.劳动者和雇主缴纳的退休金,这构成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劳动者每月缴纳毛工资的8%给退休基金会,3%给医疗基金会;雇主缴纳22%给退休基金会,11%给医疗基金会;b.国家拨出一部分不动产给退休基金会,基金会可以用这些不动产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纳入退休基金会中;c. 政府仍然从财政预算中给退休基金会一定的拨款。
全国退休基金会由劳动者利益代表机构(工会)和雇主的利益代表机构的代表进行管理。这些代表经选举产生。现在基金会共有60名代表。有关建立退休基金会的法律虽然在1991年就被通过,但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和选举之后,直到1993年6月全国退休基金会才正式开始运转。目前,各地已建立分支机构,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在全国各退休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已达4 000人。
全国退休基金会还就退休制度和养老金问题提出过一些改革方案。
匈牙利还在1995年对那些只有退休金而无其他收入的老人实行一种保护性措施,使他们的最低退休金不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1998年匈牙利开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保险制度同强制性的私人养老基金制度相结合。每一个新参加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不到15年的劳动者可以在新的和旧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选择。
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劳动者需交纳收入的2%给社会保险(旧的养老基金),6%给私人养老基金,此外还可以自愿再交纳最多4%给私人养老基金。单位需交纳工资收入的22%。
在匈牙利,每个年满60岁的男子或57岁的女子(对于在非健康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年龄可以降低)有权享受养老金。从2009年起享受养老金的年限无论是男子还是女子都提高到62岁。截至2009年,工作满20年以上者享受全额养老金,15~20年之间者享受部分养老金。在此之前,男子年满60岁,女子年满55岁,并且工作38年以上,享受全额养老金,工作15年以上享受部分养老金。
养老金的构成是:
全额养老金。在旧的养老金制度下,从1988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为收入的43%~74%,取决于养老金交纳额度的大小以及服务的年限(从15~36年不等)。超过36年以上者额外增
加收入的1.5%。这些规定到2013年将进行改变。
部分养老金。如果工作满10年,为收入的33%,满19年可以提高到51%。
在新的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的构成是投保的数额及其利息。在退休时投保人获得年金。
在夫妇双方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丈夫死亡时对方的年龄为55岁以上,或者妻子死亡时对方的年龄在60岁以上,则可以获得所投养老金数额的50%。对方为残疾人,或者有2个以上儿童需要抚养的情况下没有年龄限制。这种福利只能领取1年。
国家养老保险总局通过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养老金。
(2)残疾人福利
丧失67%的工作能力并且一年之内不会有所改善的人可以享受残疾人养老金。
永久性残废的人,从1988年1月1日起,如果工作不满2年,残疾人养老金是平均净收入的51%。工作不满25年,可以相应提高到63%。工作满25年以上,同普通养老金一样,此外再增加5%。
暂时性残疾的人可以享受平均净收入的100%,从残疾状况出现的第一天起可以领取,为期最多1年(根据医疗专家研究所的意见可以延长至2年)。
(3)儿童及家庭福利
匈牙利因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数,人口总数近20年来持续下降,因此,在儿童及家庭福利制度方面主要是鼓励多生育,刺激人口增长。在制度转换后,福利的内容没有太大变化,变化主要表现在补助的金额上。主要的福利有:育儿补助、家庭补助以及住房补助。匈牙利社会家庭事务部负责监督福利的执行情况,国家健康保险基金负责发放这些补助。
育儿补助。匈牙利有3种不同的育儿补助,用于那些愿意在家照看儿童的母亲在收入方面的不足:一是产假补助,二是护婴补助,三是育婴补助。 产假补助是一种保险型补助,需要在此之前2年内至少工作满180天,可以领取24周。
护婴补助可以享受至儿童满3岁,儿童患有永久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可以至10岁。这取决于收入水平,申请的标准同家庭补助一样。匈牙利《劳动法》要求雇主在父母领取儿童护理津贴的情况下允许提供非薪假期,而父母在儿童满18月后可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育婴补助针对看护3个或更多的儿童时可以领取的补助。最小的儿童应在3-8岁之间。
如果人均家庭收入超过最低退休金的3倍,则不能领取该补助。在领取育婴补助期间可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产假补助的金额为原平均收入的70%,护婴补助的金额相当于最低退休金金额,育婴补助也相当于最低退休金金额。
家庭补助。年龄不足16岁或者年龄在16-20岁之间但在全日制公共教育机构学习的儿童的家庭可以申请家庭补助。对于患有永久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的儿童的家庭没有任何年龄限制。对于拥有1个或2个儿童的家庭,补助取决于收入,这些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不超过23000福林(1997年)。
家庭补助的金额取决于儿童数量,具体为:1个儿童情况下,每个儿童3400福林,单亲家庭4000福林;2个儿童情况下,每个儿童4200福林,单亲家庭4800福林;3个和3个以上儿童情况下,每个儿童5200福林,单亲家庭5600福林;患病或残疾儿童情况下,每个儿童6600福林,单亲家庭6600福林。
单亲家庭可以申请更高的家庭补助。
住房补助。在房租方面没有特殊的补贴,但存在住房维修补助。
领取住房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在收入方面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最低退休金的2倍,因健康严重恶化而得到的临时救济或补助不属于收入范畴,在居住面积方面将考虑家庭人口与住房使用面积之间的比例,在住房维修开支方面每月的维修开支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5%以上。
住房补助由地方政府发放,因地而异,但金额至少为1000福林。
孤儿。16岁(学生为25岁,残疾人没有年龄限制)以下的孤儿可以获得养老金的30%。父母为残疾人的孤儿(半孤)可以获得养老金的60%。最低孤儿抚恤金是最低养老金的85%左右。
2.社会融入计划
匈牙利的社会融入计划带有一定的转轨特色,即需要对因转轨中出现的或激化的社会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这里涉及到失业救济和贫困救济问题。
匈牙利的《就业法》于1991年初被国会通过。但匈牙利新的就业政策机制的建立工作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着手进行。1985年匈牙利实行失业培训制度,1986年首次实行失业救济制度,1987年建立了就业基金,此外还实行了提前退休制度,开始对失业者的经营活动予以帮助和组织公益活动。1988年开始对能够解决失业问题的就业机会的建立活动提供帮助,并且建立起新的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到1989年又对刚毕业就失业的学生实行见习制度。这些措施在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被统一纳入1991年的《就业法》之中。
按照现行规定,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是,女子年龄在56岁以下,男子在60岁以下,在失业前4年内至少有1年从事过有工资中含失业保险的就业,在劳动就业中心进行注册,并且同劳动就业中心进行合作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在享受失业保险的同时,不能享有老年补助、残疾人(或工伤事故致残的)补助,也不能享受病假补助。保险的金额是,失业之前4个季度的平均总收入的65%。下限为养老金的90%,上限不超过下限的2倍。如果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时,收入超过最低工资的50%以上,则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根据就业记录的长短而相应变化,从90天到360天不等。
失业保险的领取时间期满后,需要至少再工作180天才能重新享有失业保险。如果工作时间在180天和359天之间,那失业保险的享受时间只能是45天。
匈牙利提供失业救济的前提条件是,家庭收入不超过最低退休金的80%,或者失业人员无法领取其他失业补助,并且在寻找工作方面同地方政府以及劳动就业中心进行了合作而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失业人员(特别是长期失业的人员)在失业保险到期时可以享受失业救济。失业救济以收入补助的形式发放,幅度为上限不超过最低退休金的80%,下限不低于1 000福林。如果在此期间做临时工的收入超过最低退休金的50%,收入补助则被取消。收入补助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劳动部负责一般监督。
针对日益严重的贫困化问题,匈牙利采取了一些措施,最主要的方式是发放社会救济。
在匈牙利,如果失业人员领取收入补助的期限满了之后,如果仍然无法获得收入来源,则可以申请社会救济。社会救济由地方政府发放。社会救济的领取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退休金的80%,并且愿意同地方政府指定的任何社会机构进行合作。社会救济的幅度不超过最低退休金的70%。临时性的其他救济以及因严重健康原因而享受的补助,例如盲人补助、残疾人旅行补助等,不被视为收入范畴。社会救济的领取没有期限,只要条件成立,就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