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形成法律抚养教育关系的名义型; (三)双重法律关系型。
案例:“曲某是否应当承担赡养继母张某的义务?”(《新婚姻法实例解说》第148页)
第七章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难点:祖孙之间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
第一节 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完善祖孙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之意义 二、祖孙之间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条件 三、祖孙之间继承的权利
案例:“韩甲、韩乙是否应当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新婚姻法实例解说》第151页)
第二节 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关于完善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之意义 二、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案例:“小弟陈丙对大姐陈甲是否应尽扶养义务?”(《新婚姻法实例解说》第154页)
第八章 收养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收养的特征;收养成立的条件及效力
第一节 收养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
(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三)收养的形式 1、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 2、生前收养与遗嘱收养
17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原始社会称之为“为族的收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称之为“为家的收养”;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为亲的收养”;现代社会称之为“为子的收养”。
三、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二)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及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被收养人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必须有关当事人同意 二、收养的程序 (一)行政登记程序 1、申请;2、审查登记 (二)协议程序 (三)公证程序
18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自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产生拟制近亲属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不再享有父母子女的身份,彼此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法律身份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不能消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自然血缘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仍然使用。
第三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一、概念
收养的解除是指养父母、养子女生存其间终止收养关系的法律手段。 二、收养解除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未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二)被收养人成年时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案例: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婚姻家庭纠纷》第101页) 三、收养解除的程序
(一)登记程序;(二)诉讼程序 四、收养解除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关于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
案例1:张某某与吴某收养关系解除纠纷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521页) 案例2: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婚姻家庭纠纷》第131页)
案例3:张敏与李林收养协议纠纷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524页)
19
第四节 涉外收养
一、概念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领养中国儿童为其养子女的法律行为。 二、涉外收养的条件
1、收养人应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和年满30周岁的成年人。 2、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送养人应是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的公民或组织。 4、收养须经收养关系当事人同意。 三、涉外收养的程序 (一)申请 (二)审查
第九章 离婚制度概述
教学重点、难点:离婚的特征;七出;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的区别
第一节 离婚的概念及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1、从主体上看,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
2、从内容上看,终止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有两种法律事实:一是配偶的死亡;二是离婚。 3、从程序上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来办理离婚。 (三)离婚与婚姻无效、撤销的区别
1、离婚是指解除合法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自始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2、离婚原因发生于结婚后,婚姻无效则产生于结婚时。
3、离婚自离婚之日解除夫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的诉讼请求限于婚姻当事人,而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人不局限于婚姻当事人。 (四)离婚与别居
别居只解除夫妻间同居义务,而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其他义务;离婚则是全面解除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别居者双方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者双方都有再婚的权利。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