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一)结婚自由 (二)离婚自由
(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买卖婚姻的概念。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案例:“换亲换出投毒害人案。”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父母干涉儿女婚事。
子女干涉父母婚事。案例:“老娘再嫁,儿女拒不赡养 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例:10万元“婚姻保障金”之诉 (三)注意划清的几个界限。
1、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自愿同意的界限。 2、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3、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自愿赠与的界限。 4、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
案例:“深圳婚介富婆当绣球,广州猛男趋之若鹜”。
第二节 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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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
三、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重婚的两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对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解放初期存在的重婚纳妾问题的处理原则。1980年婚姻法出台后对待重婚的政策。
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为无效婚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构成重婚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制裁。
案例:《新婚姻法实例解说》第4页——徐某和林某重婚案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案例:“国内首例第三者插足案”
第三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一)婚姻问题上,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
1、夫妻关系平等。2、父母子女关系平等。3、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一方面要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 案例:“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多数女大学生甘当贤妻良母”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妇女在历史上受迫害最深、地位最低。2、妇女在生理上有特殊性,应该受到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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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禁止家庭暴力。
案例1、“打妻协议记录家庭暴力,诉求赔偿法院判决支持” 案例2、“以暴抗暴——比暴力更危险的信号”
案例3、“刘拴霞杀夫被判12年,新理论告负争议再起——受虐妇女综合症与正当防卫” 2、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保护。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二)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3、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案例1、“亲生父举火烧幼子” 案例2、“十龄童受虐惨死猫笼”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老人不同的保护情况。
(二)如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1、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2、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案例:“为改嫁娘讨回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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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两方面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发展速度。我国的计划生育是节制生育。我国人口的现实情况。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1、实行计划生育是经济法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需要。
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 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
我国计划生育的总体方针: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多胎。 三、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
1、破除封建主义生育观,树立社会主义生育观。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亲属
教学重点、难点:现代亲属的分类;亲等的分类和计算。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因婚姻形成的亲属;因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3、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家属的概念比亲属要广泛。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1、宗亲包括: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出自同一祖先、但尚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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