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氏章程 下载本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1.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2.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对顾问、名誉会长、及届满时会长提名。5.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6.负责财务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7.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副会长的职责:1.接受并完成会长分配的工作及委托事项;2.参加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表决权;3.执行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4.推动本会和所在地区宗亲事务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主持本会日常事务,协助本会会长综理各项会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1.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督促、检查本会內设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合作机构开展工作; 3. 主持起草本会工作报告、会议决议(决定);4.受常委会委托,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5.提名总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可以委托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三十九条 设立总会发言人制度。总会官方信息统一由法定发言人安排总会直属媒体发布,杜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用总会名义进行信息变异传播,引起舆论混乱和杂音干扰。总会监督委员会严格执法的定性依据,即唯“总会发言人制”,只有总会发言人才有资格发布总会信息。必须严肃总会发言人制度,防止和避免总会形象和权威的非正常受损。 第七章 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后,

可连选连任。总会监督委员会设总监督2名,总干事(相当于总会常务委员会成员)3名,由全国向氏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督专员(相当于副会长成员)若干,总监督负责内部人员的选拔和分工配置,选择法律顾问承担总会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职责:(一)监督总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执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总会成员对各地联谊活动的指导和参与;(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各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岗位任职分工;(三)列席常务委员会,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四)监督总会官方媒体及媒体性质的网络传媒,监督官方文件制定与发布,必要时进行合法性干预;(五)监督总会基金会与会费的管理与使用,监督总会各项财务活动,审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六)对会员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总会监督委员会是维持总会能够长久存在的护法机构,是总会机体自律功能与健康状况自我修复能力的强制设计结合体,是代表全国向氏宗亲代表大会行使监督义务的强制性机构。监督委员会从严治会,严格履行职责,如发生工作部的越权和非法行为,总会监督委员会严格追究其所属委员会举荐任命者的责任。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常务委员、副会

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委员、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监督委员会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素质好,热心族事,正派公道;(二)有一定的领导、协调与驾驭能力;(三)在本族、本会中有较大影响,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企业的成功人士;(四)在本族、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五)在文化、学术领域有一定威望或成果,或在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以上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选举,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常务委员、监督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当选。各项决议的通过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宗长、姓氏文化专家学者、对社会与本族有重大贡献者担任顾问或荣誉会长。其中受聘顾问不受姓氏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组织机构编制均由常务委员会设定。按以下方法推举:会员代表由各地会员直接推举产生;会长、常务委员、副会长、秘书长、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常务委员会推举,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专员、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由相关责任人提名,由常务委员会表决产生。各部、处、室副职由分管常务委员、副会长、秘书长提名或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名,报会长批准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各部、处室内设机构人员可自行任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顾问、会长、常委、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员代表。会长、常委、副会长、专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无特殊原因,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各级会费缴纳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九条 本会顾问由常务委员会聘任,正常离任的会长为本会终身名誉会长,正常离任的常务委员、副会长、秘书长、总监督、总干事等可聘任为本会终身顾问。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工作制度和会规,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先进单位(包括各地宗亲分会、总会内部各机构)和有功宗亲人员予以评先评优和嘉奖,对有过错人员予以批评。 第五十二条 严格财经制度,任何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损坏和浪费公款公物。违者,依照法律法规与本会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追回财物、赔偿损失、通报全会。

第五十三条 凡本会会员,都不得有损害本会形象与声誉的言行。违者,予以指正、训诫、劝其退会。严重者罢免其会内职务,取消其会员资格。本会会员不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稳定、违背法律的活动,违者,将报送国家执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分会设立

第五十四条 相对集中的向氏区域可设分会。机构设置可由所在地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