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氏章程 下载本文

全国向氏宗亲总会章程

为规范本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本会的顺利发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 为“全国向氏宗亲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世界各地向氏族人均可申请加入的非盈利性民间公益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宗族、守法崇徳,发挥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不介入宗教、民族等各种纷争。 第三条 本会目的 服务向氏宗亲,加深宗亲情谊,秉承传统美德,弘扬向氏文化,推进向氏发展,不谋私利,自觉奉献,报效祖国。 第四条 本会会址 设于长沙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做好向氏谱牒文化史志资料的搜集、整理及研究工作,组织修纂中华向氏总谱与向氏文化志;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 第六条 帮助海内外宗亲查阅、对接家谱(族谱),接受委托续修家谱,寻根问祖,联络、协调宗亲拜祭先祖的活动。

第七条 开展向氏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采录工作,组织发掘、开发向氏遗迹,对向氏纪念场所和重要文物进行修缮与保护。

第八条 挖掘、整理、研究、出版向氏名人著作《中华向氏文化经典》,宣传向氏族人中的精英楷模,编写出版《中华向氏杰出人物传》。

第九条 建设向氏总祠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标志性向氏文化设施和文化旅游景点(区);指导、协调各地修建宗祠、庙宇、墓茔与纪念堂馆。

第十条 进行向氏宗族历史和现状的调查考证,开展向氏起源、宗亲迁移、分布的研究,举办向氏文化传承论坛,开展向氏文化国际交流。 第十一条 整合向氏文化传媒,建立宗亲信息交流网络,办好《向氏文化专刊》、《向氏文化网站》和《世界向氏宗亲网总站》。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各地向氏文化产业,推动向氏宗亲文化影视作品的编辑、拍摄与发行。促进向氏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共赢。 第十三条 筹集慈善基金,为宗亲的教育、助学、培训、就业、考核、慈善、养老等提供相关信息、资助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心向氏事业;(二)拥护本会的章程;(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填写申请表;(二)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充分的发言权、表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向氏文化研究、谱学研究与各类族事活动的权利;(三)有在本会刊物与网站上发表文章和获得会刊的权利;(四)有向本会提出批評、建议和检举的权利;(五)对本会的事务管理、财经运作、公产保护、公益事业等活动,有批评与监督权;(六)会员一半以上联名,有提出罢免不称职

的正副会长、常委、正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与各部室正副主任,以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七)在讨论本会决策与决定時,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八)有向本会举荐人才的权利;(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维护本会团结;(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敬宗爱族;(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如确有困难,经批准可免交会费;(五)遵纪守法,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六)自觉履行安全措施,维护本会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七)本会实行无薪制,会员要有义务为族人服务的精神;(八)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效期会员证;(九)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缴纳会费。企业家标准:会长5万元/届、常委1万元/届、副会长4千元/届、总监督1万元/届、副总监督1万元/届、总监事4千元/届。非企业家标准:2千元/届。职位重叠的按会费高的职位缴纳。上述职位的会费须按时直接交总会指定账户。其他会员会费自愿缴纳。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总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决策机构;顾问委员会,总会监督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企业家协会等为总会直属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表决议题,须以书面形式由10名以上代表签署,并在会前15天提交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常委、监事;(三)审议常委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事项。总监督、副总监督、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决策机构,由本会会长、全体常务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员、副秘书长的任免;(七)颁布内部管理制度;(八)接受监委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与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每年不少于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