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安全知识培训 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2、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大会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修订
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挂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基本要求:
1、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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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安全知识培训 例。 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5、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基本要求: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2、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4、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8、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四节消防安全治安基本常识
一、安全责任制及意识:
1、全体企业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思想及意识,并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国家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消防结合”。在消防方面“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
3、新职工入厂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转岗必须经转岗培训。
4、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执行安全、环保、卫生措施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5、在工厂应充分了解何处有安全隐患、哪些为安全重点控制区域,对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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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安全知识培训 全重点控制区域,不经过允许禁止随意出入。 6、对财务等特殊部门保险柜内严禁存放大额现金,如特殊情况需存放现金时,必须提前上报劳人保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二、生产安全知识
1、职工进入工作岗位必须按照上岗的安全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要求佩带或佩带不齐的禁止上岗。
2、进入生产岗位必须首先检查所在的岗位的场所是否安全,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上岗工作。
3、各种设备、工具启动使用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使用。非自己操作的设备或使用的工具,未经培训合格,不得随意开动使用,新职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4、机械传动(转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避免发生意外缠绕、拖拉等伤人事故及设施受损事故。
5、检修设备时必须悬挂标志牌或加锁,并有人现场监护;设备维修结束后,确认无人方可通电试车,“断电牌”应该谁挂谁取。
6、设备进行工作时,操作人员一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遇到紧急情况或设备其他故障时,应立即按急停开关,降低加热温度,并做好预防及扑救准备。
7、操作剪板机,入料时手指必须离开刀口200毫米以外,小件用专用工具,不准打连车,操作者离开设备必须停车上锁。
8、工作时取放物件,必须要从上到下逐从搬取,严禁从下层抽取,放置圆形或不规则物件必须加垫木或塞木,以防倾倒。
9、操作机动车辆、天车、电梯等特殊设备,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正规培训,并获取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10、设备的安全防护不能私自拆卸或更改,设备移位后,安全防护装置及措施必须马上到位,不得投入生产。
11、国家标准规定:对人体致命的电流为50毫安,而人体电阻一般为1000-3000欧姆之间,因此国家规定交流电压不超过36伏为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的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非通用标准。电流流经人体的大脑和心脏的损伤。因此触电时电流流经人体左手到右脚或左手到右手之间最危险。
12、使用36V以上电压的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等)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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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安全知识培训 13、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的防护措施。 14、操作设备和使用电动工具地点除铺设绝缘胶垫外,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接零等保护措施。
15、职工使用的测电笔只可测试500V以下的电压,否则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使用电气具工位的职工,开始工作前首先用测电笔测试用电工具是否漏电,安全后方可正常生产,企业职工应该养成这一良好的习惯。
1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讲评]:
案例二: 1.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
.[案情]:刘某,某事业部管道维修工。96年的某日,备检修时必须断电挂警示牌,
他和平日一样钻到地沟内维修电机,由于电机出的故障不现场有人监护,警示牌谁挂谁
明,所以按照习惯他没有将电机电源切掉,直接将电机罩卸取。机械传动(转动)部位必
了下来。在检查维修中他发现有一个零件断裂需更换,想到须设置防护罩,避免发生意外
零件及工具箱还放在地面上,他习惯性地横跨电机到地面上缠绕、拖拉等伤人事故及设施
去取零件。不小心脚碰到了飞转的电机,脚后肌腱被飞转的受损事故。刘某在设备没有断电机轮划断。后虽经医院缝合,但他没有恢复往日的健康,电的情况下进行设备维修,且留下了永久的残疾。 将电机防护罩卸下,属于违章
操作; ? [问题]: ? 1.刘某的行为是否为违章操作? 2.维修工刘某现场安全意识? 2.案例中主要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刘某的习惯性行较差,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会带来什么? 不能够及时识别并控制到位, 而是习惯性的跨越电机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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