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下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下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所使用的记录簿、报告书及通知书等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船舶检验机构执业道德准则
(海船检〔2006〕307号,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一、总则
船舶检验是海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遵守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忠实履行国家船舶法定检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各船舶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签署声明,以自己及其验船师时刻遵守本道德准则,维护船舶检验机构的声誉。
船舶检验机构应使其验船师牢记:验船师的所有法定执业行为都将被看作代表着国家。为国家把好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以及相关船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质量关是国家赋予的法定义务,船舶检验机构的任何人员均没有懈怠和草率的理由。
二、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循的执业原则 (一)公正诚信原则
公正和诚信是船舶检验机构的立身和发展之本,船舶检验机构要公正履责、诚信检验,客观真实地反映、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自觉抵制任何不合理或不恰当要求。
(二)严格自律原则
自觉维护船检技术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以不道德的手段谋求本机构的利益或损害第三方利益;不以降低检验标准或检验收费为代价吸纳船检业务或牟取船检规费;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经检验或未实施规定的检验就签发、签署任何证书或文件
(三)依法执业原则
在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和主管机关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船舶检验业务。任何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背离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三、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与主管机关的关系
认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积极主动配合主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二)与其他船舶检验机构之关系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是互为协作的关系,应以坦诚的态度相互学习、相互支持,
友好、妥善地处理好检验业务相关交叉事务。自觉抵制采用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方法诋毁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声誉。谋求共同的发展和进步。 (三)与客户的关系
船舶检验机构有义务遵守保密原则制度,自觉维护船东正当权益;正确处理检验把关与为民服务的关系,并有义务在认真执行法规、规范的同时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牢记自己的法定职责,不迎合他人的要求而不顾船检技术法规的基本原则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与真实的检验结论。
船舶检验机构必须认识到并坚持不断地使客户也认识到: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水域环境不受污染的相关标准是水运交通各关联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4. 一天,验船师小李从他一位开一家船务公司的老同学接到电话,他拜托小李提供小李 所在船级社入级的某船舶的资料,因为这位朋友打算买这条船。小李认为他自己从这 件事情中并未收受贿赂,或与该朋友产生利害关系。因此认为可以给朋友提供相关资 料。小李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因为船级社对验船师不能提供给船东以外人和第三方船舶的资料,除非有船 东的正式授权。
公约、规范要点及难点指导性文件 2
5. 作为一名验船师,是否可以接受船东代表事后的照片或其它的报告,而事先签署证书。 不可以。验船师必须遵守IACS道德准则中关于禁止未采取适当行动便签发证书文件的
准则。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必要违背此准则,他必须报告且征得其管理部门的同意。__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船舶检验质量,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船舶检验工作包括:船舶和海上设施(含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为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向相应类别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验船师的执业凭证。
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验船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验船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验船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ILO
5.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9. 如果要求船上有卧室,应适用以下关于卧室的要求:
(a) 在除客船以外的船舶上,应为每一海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对于低于3000总吨 的船舶或特殊用途船舶,主管当局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可准予免 除此要求;
(b) 应为男海员和女海员提供分开的卧室;
(c) 卧室应有足够的尺寸并配备适当的陈设,以保证合理的舒适及便于保持整 洁;
(d)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为每个船员提供单独的床位; (e) 每个床位的最小内部面积应为至少为198×80厘米; (f) 在单床位的海员卧室,地板面积应不小于: (i) 在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4.5平方米;
(ii) 在3,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上,5.5平方米; (iii) 在在10,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7平方米;
(g) 但是,为了在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客船和特殊用途船舶上提供单床位的卧
室,主管当局可允许减少地板面积;
(h) 对于客船和特殊用途船舶以外的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卧室最多可容许两名 海员居住;此类卧室的地板面积应不少于7平方米;
(i) 在客船和特殊用途船上,不担任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的卧室地板面积应不少 于:
(i) 双人间,7.5平方米; (ii) 三人间,11.5平方米; (iii) 四人间,14.5平方米;
(j) 在特殊用途船舶上,卧室可容纳4人以上,此类卧室的地板面积不得小于每人 3.6平方米;
(k) 在客船和特殊用途船舶以外的船舶上,对于担任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的卧 室,如果不提供专用起居室或休息室,地板面积每人应不少于:
(i) 在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7.5平方米;
ii) 在3,000总吨或以上但低于10,000总吨的船舶上,8.5平方米;
(ii) 在在10,0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10平方米;
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 升的抽屉或等效空间;如果抽屉与衣柜为一体,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
500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1. 在所有船舶里,应为船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
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提供应急使用的附加照明。
2 . 载重线的浸没或超载:
◆淡水航行,运行装载到淡水宽限载重线
◆从内河/内陆到出海口航段:允许超载量不超过 出发港至出海口所需要的消耗品总量 第\条泄水孔、进水孔与排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