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风险责任业务
(1)地势较低的、容易遭受洪水内涝的区域:新店片区(秀峰路及其以东、以南,铁路峰福线以北);仓山科技园区(连江南路以东、双湖二路及其以南、高盛路及其以西、后坂路以北);福兴投资区(福光路以东、福新东路以南、埠兴路以西、福马路以北);快安投资区(福马路以北)。对于该区域内的标的只能承保基本险,并且不得扩展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责任;
(2)简易建筑及其里面的财产,禁止承保暴风雨、洪水责任。包括在二楼以上楼顶加盖的简易建筑部份;
备注:简易建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 a) 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 b) 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
c) 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3)财产险条款中规定为不保标的范畴内的项目: a) 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b) 矿井、矿坑;
c)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d) 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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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e) 枪支弹药;
f)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g)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h) 动物、植物、农作物。
(4)承保条件不符合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规定的项目 (5)使用未经向保监会报批或备案条款的项目
(三)限制承保业务
1、总公司、省公司列明的灰名单业务,不得降低条件续保,严禁非原承保地市分公司跨地区承保。
2、保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超临界电厂、超超临界电厂、芯片半导体项目,逐笔上报总公司审批。
3、电网类、长期企财险等无法直接进入再保险合约业务,逐笔上报总公司审批。
4、扩展地震责任的业务,逐笔上报省公司审批,具体条件应满足:
(1)客户需提供项目的抗震设防能力证明材料(一般应由地震部门出具);客户无法提供项目抗震设防能力证明材料时,应就项目的抗震设防能力提供书面说明(应加盖公章),以体现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严格使用经报备的企财险扩展地震责任风险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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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坚持扩展地震责任单独收费,费率不得低于主险费率的10%。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
5、扩展恐怖主义的业务,逐笔上报总公司审批,具体条件应满足:
(1)赔偿限额不得高于10亿人民币; (2)需单独计费,费率不得低于0.02%; (3)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4)使用我公司标准条款。
6、保额500万-1000万(含),流动资产类标的金额占总投保金额比例小于50%(含)的高风险行业的企财险业务,免赔额不低于1万元,且免赔率不低于损失金额的20%。
7、流动资产类标的的保额占总投保金额的比例超过50%的业务,免赔额不低于2万元,且免赔率不低于损失金额的10%。
8、单个仓库流动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免赔额不低于2万元,且免赔率不低于损失金额的15%,同时建议设置单个仓库流动资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9、供销社、农资公司的企财险业务,除非是建筑物较新、地理位置较好、存货占比小于50%的业务或单保固定资产的业务。
10、保额3000万(含)以下的小水电业务,至少应达到电厂纯风险损失率的承保条件,同时免赔额不得低于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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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且免赔率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11、艺术品、文物承保时应注意仅承保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且免赔额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20%。
12、承保责任范围超出公司标准条款责任范围的业务。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对投保单和保单上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应予以特别重视,相关规定内容详见“三、投保资料收集的注意事项”“投保标的项目清单的填写”中相关的内容。对于出具非标保单的业务,也应在非标保单上明确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
2、涉及共保业务,投保人采用划分标的方式向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应重点关注我司和其他共保方的标的是否能准确区分,应列明具体的厂房及其内部的设备、存货清单,最好同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注并请投保人签章确认。
3、原则上除银行贷款抵押物的企财险业务外,所有业务都必须设定免赔额,最低不低于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4、对于不在市公司划定洪水内涝重点监控区域内、但历史上曾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洪水内涝区域内的标的,必须附加“水位线特约条款”,其中水位线一般按十年一遇的洪水水位线确定,具体水位线的标高各地市分公司应向当地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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