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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合理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指引中对发行人进行核查的要求,适用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 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七条 尽职调查时,可以在签字律师的指导下,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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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完成部分调查工作。

第八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的规定,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本次发行的上市和批准

第十条 通过对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1、是否继续溯及董事会决议形成过程2、是否需要访谈)、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送达回执)、会议议案、股东大会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若有)、股东大会决议(若有)、会议记录、表决票、《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若有)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判断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审核上述决议和议案,判断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有)的规定判断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发行人的设立与主体资格

(编报规则是否须调一下:设立与主体资格合并)

第十二条 通过对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若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批准或备案文件,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工商年检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判断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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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通过对前条所述文件及发行人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审验文件的核查,判断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是否持续经营3年以上(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核查发行人前身自成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前身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整体变更的决议、发行人前身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改制方案等文件,判断发行人自其前身成立以来是否持续经营3年以上。(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在第四章调查)

通过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时的《验资报告》、银行对 账单、资产评估报告(含明细)及确认或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的审计报告、财产权转移交接确认文件等验资报告附属文件判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足额缴纳。根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通过查验发起人和股东用作出资的主要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文件、财产权转移交接确认文件,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判断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并判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细调查方式见发行人资产一章)

第十五条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现场核查,同时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官人员的谈话,确定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属行业,根据该行业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必要时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等方式,判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六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业务变更的相关文件(如有)、大额购销合同等文件,同时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判断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变更。

第十七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 取得最近三年发行人及控股(还是主要?)股东股权变更时的相关协议、相关决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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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通过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发起人协议和股东协议,并通过与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进行访谈,判断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四章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第一节独立性

第二十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重大生产经营合同,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发行人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人财物产供销”体系,上述体系是否独立而且有效运作,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与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谈话,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发行人是否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通过核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大额机器设备发票以及商标、专利权利证书、非专利技术的受让合同、同时对核心技术人员就非专利技术研发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上述资产。通过核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流程,对相关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进行访谈,核查大额购销合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第二十二条 通过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访谈,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说明,判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判断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二十三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银行开户的文件,对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的说明,判断发行人是否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判断发行人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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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设立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文件,取得发行人关于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和运作情况的说明,并与主要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现场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章)

第二十六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和大额生产经营合同,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是否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二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以及上述机构近三年的相关文件,对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进行访谈,判断上述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参与列席保荐人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的情况,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上述人员是否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取得上述人员的简历,判断上述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的公告,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判断上述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十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发行人所聘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同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5

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抽查流程

第三十一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中国证监会的公告,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长、工会主席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的相关说明,判断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通过对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务人员的访谈,取得当地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部门的证明,判断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访谈,查阅中国证监会的公告,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通过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十二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的三会会议文件、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对外担保合同,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访谈,判断公司章程中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合同,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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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判断发行人是否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三十六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有效。是否执行了?抽查内部流程?

第三十七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关联交易合同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发行人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相关合同、会议记录、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的方式,判断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关联方定义依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条 通过核查并依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四十一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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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证明,判断发行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存在税收优惠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证明,判断发行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第四十二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重大合同,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数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逾期未偿还债务,确认提供担保的主债务是否存在数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逾期未偿还的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数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并根据上述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在假设或有事项结果对发行人相对不利的情况下,判断发行人是否仍然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实质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核查发行人的《保荐意见》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核查发行人的《保荐意见》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第四十五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判断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通过查阅发行人相关无形资产权属证书、无形资产受让合同(如有),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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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见募集资金投向一章)

第五章 发行人的设立

第四十六条 查阅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发行人改制或设立的批复文件(如有)、发行人设立的政府批准设立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设立的前置审批文件(如有) 、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或核准文件,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判断发行人设立时是否已经取得必要和有效的授权与批准,是否依法设立。

第四十七条 查阅发行人的改制方案(重组方案或组建方案)或相关协议、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土地处置方案、发起人协议、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等文件,判断发行人在设立时的改制方案(重组方案或组建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可能引致发行人的设立存在潜在的纠纷。

第四十八条 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验资报告,判断在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计以及验资程序。

第四十九条 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各项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判断发行人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条 如果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同时查阅发行人设立前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关于同意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文件(如有)。查阅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时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内部决策机构决议文件、评估报告(如有)、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档案、每年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等,了解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历史沿革,判断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历次变更是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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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查阅从发行人设立以来各发起人或股东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文件,了解主要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并判断各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第五十二条 通过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访谈,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审查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与实际出资人一致,是否存在委托投资、委托持股或信托关系,判断上述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待定)

第五十三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批准/核准文件,判断发起人或股东的人数、住所、无形资产还有比例限制吗?和货币的出资比例(比例包括: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分期缴付比例、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出资比价例)。用于出资资产的种类、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发行人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通过核查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权属证书、相关合同、购买凭证等文件,判断上述资产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第五十五条 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核查上述注销程序及相关文件,判断注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出资的,审查其相关负债的转移是否已经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判断其对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审查其债权转移是否向债务人履行了应有的告知义务。债权转移涉及本身义务未清结的怎么办?(没有要求)

第五十六条 发起人以在其它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进行出资的,应核查该企业其它出资人的书面同意文件、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公司章程、出资(股东)协议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以及因出资行为导致的该企业出资人变动后的章程、工商登记变更等文件,判断该项投资行为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七条 据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到权属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判断出资资产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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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应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等方式,调查或了解以下事项: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已有计划的未来变动情况。(出自何处)

第七章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第五十九条 审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批复,对5%以上股东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的股本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第六十条 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以及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历次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判断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六十一条 审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并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法务人员、发起人及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进行访谈,审查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结或其它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况,查阅质押的相关法律文件,判断可能导致的风险。涉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况,判断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八章 发行人的业务

第六十二条 通过审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近三年《审计报告》、业务流程文件、业务合同、及经营业务所需的政府批准、登记备案、许可等文件,对法务人员、产供销部门的负责人员和主管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实际从事的业务及经营方式,判断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判断其经营业务与前述政府批准、登记、备案、许可的条是否相符。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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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通过审阅发行人相关组织机构文件、近三年《审计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外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进行境外投资。

核查发行人境外投资所需的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部门、国有资产、劳动部门、国务院港澳事务部门、国务院台湾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判断发行人境外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取得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判断发行人境外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第六十四条 通过审阅发行人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有)、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文件,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是否变更过,判断变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变更前后的业务是否合法。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第六十六条 通过审阅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和股东协议、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许可文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第九章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第六十七条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查阅工商登记的资料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通过审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三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同时判断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包括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对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情况。“重大”是指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金额绝对值超过300万元或超过关联交易发生时发行人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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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一关联方就同一标的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超过上述标准的。

第六十八条 查阅章程及会议议事规则、相关会议决议和记录。及其他制度性文件,判断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着重调查和判断如下事项: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容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4、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的情形;

5、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6、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7、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第七十条 通过审阅发行人改制方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审计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访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判断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如存在同业竞争,应调查同业竞争的范围、性质、存在期限等。

第七十一条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通过审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审计报告》,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的情况,判断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通过审阅招股说明书等招股文件,审阅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结合律师调查的结果,判断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有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如果存在,从其数额、对发行人利益有无损害(损害大小)、对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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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益是否损害、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角度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十章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第七十三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拥有的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清单。对于房屋财产,首先应核查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系收入获得的,查阅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凭证、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系自建的,查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或者向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核实。

第七十四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取得发行人拥有的和使用的无形资产清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注册登记证、专利权证、特许经营权证书或者合同、探矿权批复文件及证书、采矿权批复文件及证书、专有技术受让合同或者研发过程说明。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让/转让金支付凭证,转让人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取得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将该划拨土地供公司使用的批文;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集体土地征用地,应核查转用、征用是否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合法转用、征用手续。并根据有权政府部门的说明,判断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使用集体土地的,核查取得方式、用途、使用期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有效协议。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根据有权政府部门的说明,判断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有无此种情形?临时用地?

尚未取得商标注册登记证的情况下,系自行申请的,应核查商标注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系受让而得的,应核查转让合同,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原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登记证。若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取得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费支付凭证,商标注册登记证,备案通知书。

尚未取得专利权证书的情况下,系自行申请的,应核查专利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系受让取得的,应核查转让合同、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原权利人的专利权证。若是被许可使用的专利,应核查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费支付凭证,专利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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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通知书。

第七十五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取得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取得上述设备的发票、购买合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十六条 通过对上述资产的核查,判断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者可预见的潜在纠纷。如存在,从涉及的财产价值、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程度等角度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取得发行人上述财产有关的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与高级关联人员进行访谈,必要时向有关担保登记机构查询,了解上述资产抵押、质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七十八条 通过核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相关权利证书(如有)、租赁备案登记证等,了解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情况,并判断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七十九条 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1)取得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清单,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最新有效的批准证书(如需),批准其成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如有)、股东间协议、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 (2)若是由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取得控股子公司成立时的公司内部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章程、合资合同、批准证书、共同投资协议、验资报告、以非货币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3)若是通过股权收购的控股子公司,取得股权转让合同,批准股权转让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如需),批准股权收购的内部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章程,合资合同,股东间协议,验资报告,以非货币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4)取得控股子公司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如需),批准证书(如需),公司内部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合资合同,股东间协议,验资报告,以非货币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取得公司持股达20%以上的参股公司清单,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最新有效的批准证书(如需),批准其成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合资合同、股东间协议。

(6)得公司其他主要参股公司清单,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最新有效的批准证书(如需),批准其成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公司的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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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查阅审计报告及与高管人员洽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拥有海外资产。

第十一章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八十一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通过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对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上述合同的基本情况,判断上述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从金额等角度判断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上述合同如系改制或者设立前主体签署的,应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并判断继续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银行贷款应取得贷款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协议、贴现协议、保理协议、互保协议、银行信用证及开证协议等。

取得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规模较大(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取得公司对外出具的承担重大责任的承诺书。 取得公司出具的上述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第八十二条 通过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在互联网通过搜索引擎查询相关线索,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从金额和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等角度判断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取得其他应收、应付款清单,取得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形成文件,与公司高级关联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形成原因,判断其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见关系交易一章。

第十二章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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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营业执照、历次公司章程、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三会文件、公告、合并或分立方案、增资或减资协议、资产收购或出售协议、股东间协议、债务人通知书、债权人同意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文件、与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如有,应判断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属合并或分立的,营业执照属收购出售子公司的,取得该子公司收购或出售前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的标准适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意向书或备忘、框架协议、协议、发展规划、三会文件,并与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详细核查该交易的相关文件,交易进展情况,并判断该交易成功与否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十三章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十七条 取得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所有章程、章程草案、章程批准及近三年修改的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如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取得商务部门对章程修改的批复文件,从而判断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第八十八条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的规定,核查未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判断该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核查已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未上市发行人的章程草案,判断该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取得发行人的说明。

第九十条 核对发行人提供的章程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文本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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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若发行人已居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审核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第九十二条 加条目:通过核查公司章程及三会规则各项机构设置制度,取得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构成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 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确认上述制度已经建立完善,判断上述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取得发行人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回执、 签到、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必要时与董、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谈话,核查发行人:

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3、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 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4、会议记录、决议是否正常签署;

5、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是否 回避了表决;

6、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

7、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8、“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五条 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文件,确认章程的历次修改是否符 合法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 对已上市发行人,可通过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人三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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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

第九十八条 根据收集的发行人“三会”资料,审核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及经营班子的授权、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授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内部决策性文件的规定,审核授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审核发行人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十五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第九十九条 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与上述人员进 行访谈,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说明,判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上述人员应重点了解下列情况,: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以及是否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等;

2、发行人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的兼职情况;

4、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对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的规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审核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情况。

7、了解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掌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是否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三会”资料、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与相关人员 访谈等方法,了解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了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经过、变动原因、任免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过程等。并判断上述变动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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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多的,应分析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决策层是否保持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取得独立董事制度,任免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文件,独立董 事的简历,并对独立董事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判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章 发行人的税务

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税务登记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收优惠批复文件、财政补贴文件等文件,并与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师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其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应判断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如果该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应取得有权部门的证明,以判断上述不规范的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三条 通过查阅《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并与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欠税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如果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应查明处罚的原因、内容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取得税务部门关于该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的说明。同时,通过走访税务主管部门、查阅处罚通知书判断该等处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对以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而税务部门尚未处罚,应向税务部门咨询,取得该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的说明。

第十七章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通过现场对环保设施的合理查验,同时对发行人技术、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说明,判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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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其他拟投资项目,取得有权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及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技术、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的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有关文件、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询证、询问会计师有关发行人相关罚款的支出情况等方法,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证明文件。若发行人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需核查处罚的原因、性质、内容、罚款金额等详细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说明、缴纳罚款的凭证等资料,并分析该等处罚可能对发行人股票发行造成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所适用的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及发行人所制定的适用发行人自身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取得与上述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有关的文件、质量和技术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质量主管负责人、技术生产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进行洽谈。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意见或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声明或承诺。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有关文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询证、询问会计师有关发行人相关罚款的支出情况等方法,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证明文件。

若发行人近三年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需核查处罚的原因、性质、内容、罚款金额等详细情况,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说明、缴纳罚款的凭证等资料,并判断该等处罚是否会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障碍。

第十八章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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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大会关于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议案,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进行访谈,判断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一百零十条 通过核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的批复或者备案文件(如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发行人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计划,以及其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必需的文件,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已取得有关的内部决策批准和授权、判断核查募集资金项目所经过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判断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若募集资金项目需要经过核准的,应核查发行人履行募集资项目核准程序的情况,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核准的批复文件;若募集资金项目需要经过备案的,应核查发行人履行募集资项目备案的情况,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备案的批复文件。

通过本条前述核查,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十一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案,判断董事会是否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是否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十二条 通过对关联方经营情况的调查,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百十三条 取得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判断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是否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一百十四条 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取得相关合作协议。并核查合作方的有关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情况、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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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合作方式、各自的投资规模及投资比例、合作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情况;取得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该等资料判断合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募集资金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作有可能导致同业竞争的,还需核查并披露可能由此引发的同业竞争的有关情况,并分析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第一百十五条 如发行人是已上市公司,本次为增资发行的,应取得前次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向的股东大会决议案、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决议案、发行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情况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通过与董事、高管人员谈话,据以确认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判断该改变是否经过发行人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十九章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第一百十六条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报告、战略策划、业务发展目标内部决策和授权法律文件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以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有关情况,判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及其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第一百十七条通过对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的核查,取得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判断上述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章 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

第一百十八条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的访谈,查阅发行人重大商务合同和会议记录,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出具声明或承诺,咨询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必要时走访有关部门(诉讼、仲裁、技术监督、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环境保护等)判断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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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应从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性质、涉及金额等角度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一百十九条 通过与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董事长、总经理出具声明或承诺必要时走访有关部门,判断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存在,应从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性质涉及金额等角度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和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 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存在前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应取得所有相关案件文件,涉案当事人说明,并对案情(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

第二十一章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过核查公司设立和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等,判断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通过核查前述文件以及公司设立时的职工花名册、股东名册等文件,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等问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取得内部职工股历年托管证明文件,必要时走访托管机构,判断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调查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判断内部职工股的演变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内部职工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该行为是否已得到清理,批准内部职工股的部门是否出具对有关情况及对有关责任和潜在风险承担责任进行确认的文件。调查内部职工股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是否采取解决措施或明确责任主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 调档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三会文件,并与发行人员工和高管人员谈话,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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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上述股份进行过清理的,取得相关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调查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第二十二章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通过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章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对发行上市由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要求的,应在此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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