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
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
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14版)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R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