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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等意见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现结合温州实际,就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民资、外资等社会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民办医疗机构)已成为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发挥更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于促进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与有序竞争、明确政府发展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解决卫生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现阶段国情决定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体上数量不足、水平不高,国家财力难以包揽所有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作用,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激活社会资本,增强卫生发展活力,提高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形成医疗市场有序竞争的基本条件。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形成有序竞争、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

(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健康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基础。现阶段,全社会医疗服务与健康消费需求已逐步由单纯治病向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进一步细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既可以为广大群众提供高端、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也可以为不同层次的潜在医疗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选择。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五)指导思想。以“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为导向,以政府转型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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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竞争,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延长健康服务产业链,助推温州向以服务业为主体的城市经济转型。

(六)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力争社会资本办医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社会资本办医综合改革示范城市。到2015年,我市民办医疗机构床位至少新建8000张,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以上。

(七)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开放市场、国民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有公平待遇。

三、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环境

(八)开放社会资本进入的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站)、疗养院,发展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促进、临终关怀及与传统养老相结合的机构养老新模式。探索设立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药器械、健康管理、养生保健、商业健康保险等健康产业。结合“1650”大都市总体规划,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在城市主中心、副中心以及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区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边远海岛山区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引入社会资本支持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快速增加医疗服务有效供给。

(九)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将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鼓励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满足不同需求,实现优势互补,凸现错位发展,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社会赞誉高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

(十)多渠道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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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尤其要充分发挥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优势,深入推进两岸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大力引入台湾地区的资本和优质医疗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做大做强民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办医模式,允许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国有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公办医疗机构)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四、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十一)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确需转换的,须报相关审批部门同意。

(十二)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十三)界定明晰产权。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组成。接受较大数额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理事)。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公办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事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十五)加强财务监管。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民办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医疗机构提取专项资金用于风险防范。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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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民办、公办医疗机构在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纳入省、市、县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机构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七)增强社会责任感。民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

(十八)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不得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民办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五、大力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十九)优化用人环境。民办医疗机构享有用工自主权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可由所在民办医疗机构自主聘任。建立民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引导民办医疗机构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升卫生技术人员待遇。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办医疗机构同类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符合一定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按各当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应的缴费标准,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应缴数额的差额部分。

(二十)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转。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医疗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后,可以按有关规定重新聘用为公办医疗机构正式在编人员。鼓励公办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支援民办医疗机构,经组织选派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引导医师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民办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探索实践,逐步打破身份限制,实现卫生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资格管理转变。

(二十一)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申请卫技队伍保障补助、评优评先的前提。政府所属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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