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 身份证明、 律师资格证书、 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资金证明、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合伙协议。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2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省司法厅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
(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3、 (案例)199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
于1998年7月2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陈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陈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去外地求医求诊。2000年9月陈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月6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县卫生局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调查认为陈某曾两次因肺结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9月17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请结合以上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如何规定? (3)如果陈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
4、 (案例)某县某乡某村有一条沙沟。去年6月底,某村决定将沙沟的沙发包给陈某开采,并与陈某签订了《某村沙场承包协议书》。签订协议之后,某村又协助陈某办理沙场开采许可证。某县沙石土管理所经实地调查后,于去年9月15日发给某村沙场《沙土石资源开采许可证》。陈某向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了开采沙场的营业执照。此时,某乡政府向某县人民政府呈上《关于承包管理区沙场开发的请示》,要求由其统一开发某村沙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该请示的批复,并指令国土、 工商、 公安部门禁止陈某开采。某县沙石土管理所便依据县政府的批复向某村沙场和陈某发出通知,宣布该所发出的《开采许可证》作废。并同时通知陈某停止开采。
(1)根据以上案例请分析某县沙石土管理所是否可以宣布该《开采许可证》作废?为什么?
(2)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某县沙石土管理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5、 (案例)2002年3月15日,某市地质矿产局为某村联办矿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在原批准申请登记表中说明,该矿隶属该镇经委,企业性质为集体,负责人为王某。同年9月,陈某伙同该矿承包人李某一同填写《某市乡镇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换发申请登记表》,仿造王某签字骗取了村委会、 镇政府盖章后, 申请变更该企业法定代表为刘某,并逐级上报。经查实,该表中“申请单位或个人”一栏空白,无申请人。在“变更原因”一栏中谎称:“因原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其他岗位”。2002年9月2 5日,该市地质矿产局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并换发采矿许可证。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6、 (案例)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的人,
可以获得8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l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 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 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2、 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 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