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方案 下载本文

某某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并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为本行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动态监测、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准入审批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准入名单以外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二)动态监测。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各项风险指标及保证金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测,一旦指标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

(三)统一管理。同一家担保公司对本行提供的担保,无论是个人业务还是公司业务、一般担保还是补充担保,都要纳入管理范围,按照担保责任总量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统一监测、控制。

(四)风险可控。分支机构应当围绕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大小,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除担保额度外,不对担保公司提供银行贷款等直接授信支持。 第六条 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全行合作担保公司的额度管理,总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合作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核、信息披露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总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审批,分行(管辖行)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准入审批,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或接受其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基本准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应满足当地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且真实、到位。

某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某某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

(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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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录。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

(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九)其必要条件。

第十条 优先选择由政府财政控股、担保业务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的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 原则上应选择在当地注册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限制接受异地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经总行批准的担保公司,在外地(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的地级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如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可以与该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

(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分支机构就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事宜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总公司书面承诺对分支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调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与报批采取“谁发起谁调查”的原则,由发起行(主办行)对拟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行双人调查和报批。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二)监管部门的年审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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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工作简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

(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

(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须提供此件);

(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

(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公司,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征信查询记录; (十)填写完整的《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件1);

(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

(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资料收集后,调查人员按照本行授信有关规定对担保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对担保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一)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准入条件;

(二)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

(三)内部机构设臵、人员配臵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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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等情况;

(五)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臵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臵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等;

(六)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

(七)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八)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

(九)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情况(债务人、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债务敞口及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反担保措施),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担保的代偿情况。

(十)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

(十一)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

(十二)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

(十三)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本行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本行离职员工,或者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

(十四)其他需调查核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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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应撰写担保公司合作方案调查报告,并提出调查结论,即是否与该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及业务合作方案(包括合作地区、担保额度、担保授信品种、单笔最高担保金额、保证金比例、履行保证代偿责任期限、监管措施等)。

第十七条 合作方案审批

担保合作方案由总行小企业银行部审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分行(管辖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查辖内担保公司合作申请,分行(管辖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准入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审批意见自出具之日起45天内有效,主办行应在审批意见有效期内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见附件2)。超过审批意见有效期后拟与担保公司订立《担保合作协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报批。

第十八条 额度使用时调查

业务经办行使用担保额度时,可以只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总额、签约担保额度、代偿、追偿及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情况、财务状况、与他行合作情况等有变动的情况进行调查,不再对担保公司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

业务经办行调查中发现担保公司已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及时停止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并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四章 业务合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同一担保公司只能申请一个担保额度,不得多头设定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担保集团内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为本行多家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担保,应设定统一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单户限额与担保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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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二)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存保证金:

为一般法人客户、小企业客户、个人客户提供担保,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即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十倍);同时,保证金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各类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20%。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规定的,应当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款

担保公司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存单、国债等低风险类质押担保的,在质物票面金额90%的范围内,可以视为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按照方便管理的原则,指定一家支行(营业部)作为主办行,为担保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该担保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在担保责任期间保证金账户应当冻结,严禁对外支付。担保责任全部或部分解除后,保证金余额高于应缴存金额的部分,经主办行书面许可,可以从保证金账户划出。划出后,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适当限制担保费率,努力扩大本行收益水平,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以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应当要求担保公司及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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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期限

(一)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担保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阶段性或辅助担保除外。 (三)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其担保额度期限和所担保授信业务的期限可以放宽到三年。 第二十八条 担保额度续期

(一)担保额度到期后,不得继续发放项下业务。

(二)担保额度到期后,主办行拟继续与该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应及时组织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报批。

第五章 额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议签订

审批同意后,主办行应在审批意见有效期内,根据审批意见的有关要求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若需对《担保合作协议》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须事先报合规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额度建立

《担保合作协议》签订后,主办行应及时申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额度。同时,将《担保合作协议》报准入审核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料保管

担保公司的基础资料、调查报告、审批意见、《担保合作协议》等资料由业务主办行保管。 第三十二条 额度共享

原则上,担保额度由担保公司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共享。 第三十三条 额度关联

担保额度项下发放具体授信业务时,须将该具体授信业务与担保额度进行关联,由信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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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系统自动扣减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三十四条 信息发布

担保额度在业务系统中建立后,总行定期公布合作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包括担保公司名称、担保额度、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保证金账户账号、保证金比例、担保公司联系人、发起行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额度使用

(一)担保额度和放大倍数的查询

授信申请人申请担保额度项下的放款时,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在提款申请报批前,联系担保公司主办行指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管理员),向其了解担保额度使用情况,以确认该担保公司尚有足够的可用额度,再登录征信系统查询该担保公司在所有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以确认包括本次拟担保金额在内的担保责任总额不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

(二)保证金收取

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联系担保公司管理员,向其提交《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发放申请书》(见附件3)和《保证金查询函》(见附件4)。

担保公司管理员收到申请后,确认保证金余额情况,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应先要求担保公司补缴保证金再查询保证金余额情况,保证金余额充足的,为授信业务经办行出具《保证金查询函》回执,并交给授信业务经办行客户经理。

(三)对收妥保证金、额度关联和放大倍数的确认

在进行放款审核时,放款审核人员应查验《保证金查询》回执,以确认包括本次担保金额在内的担保保证金充足。

第三十六条 保证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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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存保证金比例高于约定保证金比例时,担保公司可以申请将高出部分资金从保证金账户释放至结算账户。申请释放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填写《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担保公司管理员查询保证金余额后,根据《担保额度和保证金台账》、业务系统中担保额度和保证金的查询结果及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经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签批同意后,一联送支行营业室办理保证金释放手续,一联由支行市场营销部留存。

第三十七条 额度和保证金台账登记

担保公司管理员负责担保额度与保证金的管理,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及时登记《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见附件6)。每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管理员应与担保公司有关人员逐笔核对担保额度项下的授信业务和担保保证金,并在核对记录上签字;核对后,担保公司管理员向总行小企业银行部报送《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

授信业务清偿或代偿的当日(最迟次日),授信业务经办支行以《授信业务已清偿(代偿)通知书》(见附件7)将授信业务的清偿信息告知担保公司管理员,担保公司管理员收到上述通知当日应及时登记《担保额度与保证金账台》。

第三十八条 额度取消

额度到期不再合作的,或因担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等原因提前终止合作的,主办行应在担保额度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或在作出终止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决定的当日(最迟在次日),向审批部门提交取消该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申请,同时,向总行小企业银行部备案。

第六章 保证责任履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履约

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含本行宣布提前到期,下同)后,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应在授信到期之日起或者本行根据授信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宣布授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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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提前到期之日起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由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具体由主办行根据审批意见与担保公司在《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条 扣划保证金偿债

需要以保证金清偿所担保债务的,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保证金扣划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经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主办行担保公司管理员。

担保公司管理员填写《保证金扣划通知书》(见附件9),经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签批同意后,由支行营业室负责办理保证金扣划手续。

扣划手续办妥后,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将保证金扣划手续办妥的信息立即通知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应立即通知其所在行营业室办理扣款归还已到期授信的手续。

第四十一条 保证金补足

因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担保债务等原因,导致实存保证金比例低于约定保证金比例的,担保公司管理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批准担保公司准入资格时,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原则上一次核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有效期满,分支机构拟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核准,具体要求与本办法规定的初次核准要求相同。

有效期满,分支机构没有申请核准继续保持合作关系的,视为该担保公司退出合作名单。 第四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风险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暂停接受该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担保并实施预警管理:

(一)在本行担保放大倍数达到上限,不能增加保证金的;

(二)对外担保(不限于本行)放大倍数(对外担保余额/净资产)超过10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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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单一客户(不限于本行客户)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 (四)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超过资产总额25%的;

(五)担保公司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担保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新颁布的法规、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 (八)其他可能对担保公司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实施预警管理期间,主办行要加强组织实施对存量担保业务的管理,并督促担保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消除后,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合作。担保公司拒绝消除风险因素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消除的,应当退出合作名单。

第四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风险信息的,应当立即暂停接受该担保公司提供新的担保,主办行应立即指派专人调查核实,经核实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明显扩大的,应当退出合作名单,并及时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其他担保:

(一)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四)不履行代偿责任或者其他到期债务的;

(五)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 (六)担保公司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的;

(七)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八)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能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的; (九)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欺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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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严重扩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担保公司退出合作名单后,主办行应当及时向总行备案,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担保公司已经提供的担保应当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除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视为退出合作名单的担保公司外,其他退出的担保公司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特殊情况经总行批准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九条 各分行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

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

申请人全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外部信用评级 申请人基本情况 资本构成 用 评级机构 出资人 担保余额 逾期的担保余额 合作金融机构 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合作金融机构及约定的担保额度 出资额 担保额度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评级时间 出资方式 逾期占比 担保余额 占比 备注 13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财务情况 股权、债权 投资余额 上年度 代偿金额 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负债总额 其中,担保业务收入 其中,股票等 高风险投资余额 代偿比例 计提比例 净资产 净利润 高风险投资 占比 担保代偿 回收率 上年度获取 的政府风险 补偿金 申请人合作意向 及申请担保额度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数据来源于 年 月申请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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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

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加强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所用术语含义及合作内容

第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借款人:是指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对甲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乙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办理授信业务,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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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的担保总额度为 ,借款人单户单笔授信额度(风险敞口)原则上不超过 元。

第二章 保证金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应当按照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 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户名: ; 账号: ),专项用于存放保证金。

第六条 保证金的性质为金钱质押,专项用于为借款人向甲方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自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时起视为交付给甲方,质权设立。

第七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其合法所有的存单、国债等权利设定质押代替保证金,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甲方保管时起设立。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协议视为上述金钱质押、权利质押的质押合同,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全部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与甲方签署的债务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享有的质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受甲乙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

第八条 乙方以第三人合法所有的存单、国债等权利设定质押用以代替保证金的,应当由甲方与第三人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手续。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动用保证金。保证金余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补足。

第三章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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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应当自授信到期之日起或者甲方根据授信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宣布授信业务提前到期之日起 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甲方可以从保证金或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

第十一条 乙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章 担保费

第十二条 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乙方。具体担保费率由乙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担保;

(二)有权调查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有权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

(四)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甲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三)应当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四)对与甲方及甲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甲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甲方离职员工,或者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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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甲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

(五)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六)保证金账户若发生查封、冻结等事项,应在甲方指定的新账户中及时存入足额保证金。

第六章 违约救济

第十五条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甲方在风险因素消除前有权暂停接受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一)保证金不足;

(二)对外担保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或者对单个被保证人(关联企业视为单个被保证人)担保余额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

(三)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超过资产总额的25%;

(四)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保证金账户发生查封、冻结等事项;

(六)其他可能对乙方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一)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四)不履行代偿责任或者其他到期债务;

(五)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六)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

(七)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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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八)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 (九)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十)出现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纠正;

(十一)其他严重扩大乙方经营风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损失金额、诉讼费、律师费)。

第七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框架下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受本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终止的影响,在前述情形下,乙方仍应按担保合同严格履行担保义务,对于乙方已提供担保的贷款,甲方仍有权以本协议项下的保证金、存单、国债实现质权,即甲方有权扣划保证金、兑现存单、国债以偿还借款人所欠甲方债务。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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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20

日 日

附件3:

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发放申请书

编号:

授信业务经办行 授信业务情况 授信业务申请人 经营范围 授信审批额度 保证金比例 担保公司名称 担保本行担保额度 公司考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对察外投资、财务情况、与他情行合作情况是否发生变况 化 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注册资本 担保责任比例 保证金金额 担保责任余额 本行可用担保额度 授信业务经办行 审查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支行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主办行审查意见 支行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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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证金查询书

某某银行 支行:

(担保公司)为 担保的授信业务已审批通过,即将放款,本笔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融资方式 担保合同号 风险额 担保期限 保证金比例 应收取保证金金额 请查询包括本次拟担保金额在内的担保保证金是否充足。

查询行公章 年 月 日

…………………………………………………………………………

保证金查询回执

某某银行 支行:

你行 号《保证金查询书》已收悉。经查询,截至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为 。包括本次你支行拟担保业务应收保证金在内的担保保证金余额充足,我支行将对保证金账户实施严格监管。

(担保公司)管理员: (签字)

主办行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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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

担保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担保额度 保证金余额 担保余额 超出应存保证金额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保证金比例 申请释放保证金额 申请释放 保证金理由 审批意见 担保公司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营销部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支行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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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与保证金台账

主办行:

担保公司名称:

时间 填表人:

担保责任余额

剩余担保额度

应缴保证金金额 负责人:

第 页

保证金帐户余额

保证金差额

单位:万元

备注

24

附件7:

授信业务已清偿(代偿)通知书

某某银行 支行:

(担保公司)为 担保的授信业务已清偿(代偿),本笔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融资方式 担保合同号 风险额 担保期限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金额

授信业务经办行 (公章)

授信业务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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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保证金扣划申请、审批表

贷款经办行 借款人名称 借款金额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人 担保责任比例 保证金比例 借款余额 借款到期日 保证合同编号 保证金金额 贷款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贷款状态 扣划保证金金额及理由 经办客户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营销部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支行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支行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经办行审查 担保公司 主办行审查 审批部门 审批意见 审批人: (签字) 年 月 日 26

附件9:

保证金扣划通知书

某某银行 支行营业室:

因 (担保公司)为本行 支行担保的信贷业务已逾期,根据本行与该担保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担保合作协议》,该担保公司将履行代偿义务。本笔授信业务的具体情况为:

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号 借款金额 担保合同号 担保期限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金额 逾期本金金额 欠息(含利息及罚息) 其他费用合计

请在 (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账户(户名: ,帐号: )中扣划 元,并支付给 支行(户名: ,帐号 )。

担保公司管理员: (签字) 年 月 日 支行行长: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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