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广东、2 四川、重庆、福建 3 4 内蒙古、甘肃、宁夏、广西、海南 贵州、云南、青海、新疆 8~10 10~11 7~8 注:西藏和厂址距离铁路或水运码头超过50km时,可适当提高运杂费费率。
四、备品备件购置费可暂按设备价格的1%估算。
五、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从属费用。其费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见第四章“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第二节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工程费用以外的、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必须支出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本办法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是项目建设投资中通常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并非每个项目都会发生下述费用项目。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工程项目情况确定,不发生时不计取。
为方便投资估算的编制,对其他费用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和同类费用归并,但这种简化和归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影响项目的建设投资估算结果。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 1.建设用地费; 2.建设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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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4.研究试验费; 5.勘察设计费; 6.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7.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8.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9.工程保险费;
10.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11.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 12.联合试运转费; 13.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14.招标代理服务费; 15.施了图审查费; 16.市政公用设施费;
17.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一般建设项目很少发生或一些具有较明显行业或地区特征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如工程咨询费、移民安置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测费、引种测试费等,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可在实施办法中补充或具体项目发生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费。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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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和管线搬迁及补偿费。包括:
一、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二、征用耕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用城镇土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建设单位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租地费用。 四、管线搬迁及补偿费。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通讯、电力和电缆等市政管线的搬迁及补偿费用。
计算方法:
1.根据应征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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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租地费用计人建设用地费;在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计人营运成本中核算。
4.根据不同种类市政管线分别按实际搬迁及补偿费用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办理竣工决算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计算方法: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对于改、扩建项目的取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新建项目,如工程项目新建与改、扩建不易划分时,应根据千程实际按难易程度确定费率标准。
二、建没工程监理费。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临理。
计算方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估列。
1.以所监理工程投资为基数,按照监理工程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监理费率计算。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工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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