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标[2007]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对投资估算全面负责。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单位负责统一制定估算编制原则,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工程估算。
第三条 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条 估算编制人员应深入现场,搜集工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人工工资、材料主要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各项费用标准等,并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对于引进技术和设备、中外合作经营的建设项目,估算编制人员应参加对外洽商交流,要求外商提供能满足编制投资估算的有关资料,以提高投资估算的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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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凡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和政府金融机构贷款、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投资估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条 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
第二章 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
第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如下: 一、估算编制说明;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及使用外汇额度;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估算分析;
四、钢材、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木料总需用量,道路工程还应计算沥青及其沥青制品等的需用量;
五、主要引进设备的内容、数量和费用; 六、资金筹措、资金总额的组成及年度用款安排。 第八条 估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简要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并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中所包括的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如有几个单位共同编制时,则应说明分工编制的情况。
二、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2.部门或地区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及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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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设备、材料价格、造价指数等;
4.国外初步询价资料及所采用的外汇汇率;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容及费率标准。
三、征地拆迁、供电供水、考察咨询等费用的计算。
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如估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拟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试车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应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用三部分组成。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如下图:
建筑工程费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建设投资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基本预备费
项目建设总投资 预备费用 价差预备费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期利息 铺底流动资金
第十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按其费用项目性质分为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等三部分。静态投资是指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动态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估算编制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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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期间由于物价、汇率、税费率、劳动工资、贷款利率等发生变化所需增加的投资额。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汇率变动及价差预备费。
第十一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投资、用地和主要材料用量,指标单位按单位生产能力(设计规模)计算。当设计规模有远、近期不同的考虑时,或者土建与安装的规模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后再综合。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应做如下分析: 一、工程投资比例分析。
1.各项枢纽工程费用占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即单项工程费用总计的比例;
2.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各占建设投资的比例; 3.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各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二、分析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
第十三条 资金筹措和资金组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金筹措方式;
二、建设项目所需要资金总额的组成;
三、借人资金的借贷条件,包括借贷利率、偿还期、宽限期、贷款币种和汇率、借贷款的其他费用(管理费、代理费、承诺费等)、贷款偿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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