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
第二章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工程物资采购行为,实现物资采购公开、规范、程序化和物资供应商的合理竞争,降低采购价格,为项目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本公司(或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单项在五万元以上的工程物资和设备采购招标。“工程物资和设备”包括用于构成工程实体、非实体和临时设施等涉及工程施工的所有物资。 3. 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3.3局集团公司《精品工程管理实施手册》;
3.4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4.组织机构
4.1公司成立由公司总经济师领导下、物资部经理为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小组,成员由公司物资部主管、合约部经理、技术部经理、项目代表(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商务经理)组成,负责主要和大批量物资的招标、评标、决标等工作,招标工作的组织部门为公司物资部。
4.2公司所有从事工程物资采购的单位,均应成立由物资、生产、技术、商务、机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本单位主管经理为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物资采购招标、评标、决标工作,招标工作的组织部门为采购单位商务部。 5.管理职责
5.1公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木(竹)模板、安全网以及单项物资设备总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大批量物资采购招标;负责供应商入围、招标文件拟定、确定投标单位以及开标、评标、决标和本办法实施过程的监督、审核等工作。
5.2公司所属各采购单位招标小组负责5.1款规定范围以外和单项物资总金额为5—20万元(不含)的采购招标;负责与中标单位拟定采购合同,并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司招标小组推荐供应商参加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的投标,开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用相关单位推荐的供应商。
5.3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公司负责招标范围内的物资委托项目组织招标。 5.4公司及各招标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和招标组织等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6.招标物资分类
Ⅰ类:公司集中招标。包括的材料种类有: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木材、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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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多层板、竹胶板)、安全网。以上六类材料由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签订合同、办理结算和申请付款。
Ⅱ类:公司招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预算制造成本中单项物资总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由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但由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办理结算和申请付款。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委托项目经理部组织招标。
Ⅲ类:项目经理部组织招标。预算制造成本(或投标成本)中单项物资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招标,公司参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办理结算和申请付款。单项物资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经理部可以采用三家以上比价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单项物资金额在5000元以下零星材料,可不用招标和比价,但必须有项目经理签字审批的《价格确认单》和有供应商的盖章的明细表。
6.4公司各单位招标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物资范围和单项物资金额,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物资范围。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公司对相应的采购合同将不给予评审和盖公司合同章,如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招标时间
7.1Ⅰ类物资的招标时间
7.1.1水泥、木材:公司物资部于每年的4月组织集中招标,根据具体情况选择1—2家中标单位,对各项目进行统一集中供应。如果市场价格没有变化,且上一年度的供应商各方面服务优秀,可不招标,直接与其续签合同。
7.1.2商品混凝土与木模板(多层板、竹胶板):针对新开的项目,在工程基础施工前单独组织招标,中标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供应工作。
7.1.3钢筋:公司定于每月的8日、18日、28日为钢筋招标时间。根据项目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按批量组织招标,公司物资部主管按招标小组签发的《物资送货通知单》安排中标单位供应。 7.2Ⅱ类物资的招标时间
根据项目经理部上报的物资需用申请计划中要求的进场时间,由公司物资部确定具体的招标时间,并提前通知项目经理部。 7.3Ⅲ类物资的招标时间
根据项目经理部提出的物资需用计划中规定的时间,由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自行确定,并提前通知公司物资部相对应的主管参与。 8.物资采购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8.1编制完成物资需用计划,并通过采购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8.2物资采购资金或采购结算付款方式已经落实; 8.3有满足采购招标需要的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
9.招标方式一般采用邀请招标,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开招标。
9.1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物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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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发出招标邀请。
9.2招标邀请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9.3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9.2款规定的事项。
9.4公司和项目均可以相互推荐符合资质条件的物资供应商参加同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总经济师批准,可以不进行采购招标:
10.1提供了工程业主指定供应商并确认价格的书面文件; 10.2该品牌、型号的物资(设备)为独家生产或代理销售的。 11.项目经理部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向公司报送物资计划。 见本制度第一章 物资采购管理“6.物资计划管理相关要求。” 12.招标文件编制与评审 12.1编制依据
12.1.1公司合约部提供的项目工程预算制造成本中的物资数量。
12.1.2项目经理部编制的主要物资需用总计划、月度物资需用计划、加工制品订货清单及可行的付款方案等。
12.1.3 公司规定统一的结算付款方式。 12.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2.2.1招标物资范围;资格审查条件;交货时间、地点;质量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地点等。
12.2.2物资(设备)技术要求的有关文件、图纸; 12.2.3投标函的格式及必要的附录;
12.2.4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准备采用的合同文本; 12.2.5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资料及样品。
12.3招标文件由招标组织部门编制并组织招标小组成员进行评审,评审后填写《物资采购招标文件评审会签表》(JL/物资/01/11)。
12.4招标组织部门负责根据招标小组成员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
12.5编制招标文件可参照公司制订的文本格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但必须具有规定的主要内容。 13.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13.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公司合格物资供方资格。 13.2参加投标的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3.2.1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3.2.2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厂家授予的销售代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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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物资经销单位);
13.2.3对备案管理的产品,应提供市建委在网站上公布的企业名称与备案编号。 13.2.4产品执行标准(包括环保与安全技术指标)、经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技术资料;
13.2.5近年来产品在北京地区建筑工程上的应用情况、企业生产供应能力及荣誉证书等。
13.2.6必要时,招标小组应到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和产品验证。
13.3招标小组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告知投标申请人合格与不合格等预审结果。
13.4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应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并同时告知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14.物资采购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采购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资生产(经销)企业,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在企业经营生产能力、质量服务承诺、结算付款方式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15.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书的格式可参照“附件1”。 16.投标文件的编制及送标
16.1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为招标文件,按规定格式编制。
16.2投标单位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情况确定竞争价格,明确技术标准、质量等级、付款方式和各项产品与技术服务的承诺。
16.3如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哄抬标价、弄虚作假,在开标前取消其投标资格。 16.4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标。
17.当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时,招标小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18.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小组人员参加,开标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19.对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等情况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
20.评标由招标小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20.1评标按物资价格、质量要求、供应能力及服务、付款方式四部分进行评审。 20.2物资价格按固定单价评审,固定单价含出厂价、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国家政策性取费等;
20.3质量要求:按物资质量满足招标人要求程度评审,物资质量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为废标;
20.4供应能力、服务:供应能力、服务不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为废标; 20.5付款方式: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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