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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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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1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2.表2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3.表3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4.表4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5.表5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6.表6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7.表7煤矿上一级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8.表8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9.表9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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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经营性质 设计能力 企业类别 检查时间 参与安全“体检”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签名 备注:煤矿企业类别按本《通知》中对应的6类煤矿企业填写;其中“煤矿上一级公司”的设计能力填所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之和。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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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3 二、机构和人员 1 2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 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4条、第27条规定。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 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 3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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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检查项目 防冲机构 检查内容及依据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规定。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5 6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人员培训 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 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 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 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1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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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2 3 4 5 6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责任制 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托管煤矿管理 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 求落实安全责任 生产计划落实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情况 技术管理 现场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1 开拓系统 。 5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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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第231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2 采区巷道 3 开采顺序 4 采掘工作面 5 采煤方法 6 超能力生产 。 6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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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 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5.2.2、5.2.3的规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 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7 四个煤量 8 9 10 11 图纸 采矿许可 回采工艺及设备 循环作业 五、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1 通风系统 。 7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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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 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 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 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2 通风设备 3 通风设施 4 风量 5 风速 6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 8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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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 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 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7 局部通风 8 通风管理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 安全监控装备 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传感器 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 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1 2 3 。 9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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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的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第493条、第496条规定。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4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5 6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7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8 9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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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七、瓦斯防治 1 2 3 4 5 瓦斯地质 瓦斯等级鉴定 瓦斯检查 瓦斯日报 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 条、第31条规定。 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瓦斯 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6 7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预警分析处置 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 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瓦斯超限处理 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 第19条要求。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 抽采系统 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4条、第1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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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8 9 10 检查项目 抽采泵站 抽采管路 抽采规划 检查内容及依据 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设施配备齐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82条规定。抽采泵和备用泵能力满足需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 规定》第15条的相关规定。 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气体流速需在经济流速范围内,符合《煤 矿瓦斯抽放规范》5.4的规定。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1 12 13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巷道、钻场、钻孔布置图、参数表、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瓦斯抽采工程 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 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预抽瓦斯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质量,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封孔质量 第50条规定。 瓦斯抽采钻孔封堵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和封孔质量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规定。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仪表设置合理,并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抽采计量 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符合《煤矿瓦斯抽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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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达标暂行规定》第16条要求。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4 15 16 17 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抽采达标 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防突设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防突设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第62条、第67条要求。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瓦斯参数及防斯突出规定》第18条规定。 突基础资料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规定。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8.1、8.2的规定。 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 突出煤层鉴定 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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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8 19 20 21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突出危险性预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测和区域验证 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 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区域防突措施 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效果检验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采煤工作面防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突 (AQ1050-2008)9.2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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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22 23 24 25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掘进工作面防(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突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8条规定。 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须先探后掘,符合《防石门揭煤防突 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1条规定;法距小于或等于7m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条规定。 石门揭煤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规定。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工作面措施效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果检验 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第103安全防护措施 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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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6 检查项目 突出矿井评估 检查内容及依据 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开 展安全评估。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八、水害防治 1 2 3 4 5 6 排水系统 防治水管理制度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图件和基础台账 探放水设备和作业队伍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 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7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水淹区下采煤 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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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8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9 10 11 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采空区进行调查,标老空资料调查 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3条的规定。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顶板水害防治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并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带压开采安全值时,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措施 有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有掘必探 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 对于煤层顶、底板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 12 13 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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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4 15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采煤工作面水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害防治 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防隔水煤(岩)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柱 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撤人制度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16 九、防灭火管理 1 2 煤层自燃倾向性 防灭火设施 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 防灭火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监测系统设置及能力应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第266条、第271条、第261条规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防灭火措施与开采条件和回采工艺相适应,防灭火作业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及处理隐患的措施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第263条、第264条、第265条、第267条、第273条规定。 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措施;高抽巷、 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密闭墙的质量符合煤矿企业统一 3 防灭火措施 4 密闭墙构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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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5 6 7 8 制定的标准,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5.4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应安设CO传感器。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采空区防火观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1的规定。 测 对采空区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O2、CH4等气体和空气温度进行观测;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和O2等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 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采空区管理 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 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不得在火井下火区管理 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第281条规定。 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动火管理 矿长批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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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条规定。 淘汰材料、设备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9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 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规定》。 十、防尘管理 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规定。 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 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 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 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 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 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规定。 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第650条规定。 1 煤尘爆炸性 2 防尘设施 3 防尘措施 十一、顶板管理(冲击地压) 1 采掘工作面支护 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 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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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102条、第106条规定。 掘进工作面顶板 采煤工作面顶板 冲击地压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2 3 4 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第98条规定。 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按规定采取有 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7条、第228条规定。 十二、机电运输 供电电源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第437条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12.2.1规定。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供电电源 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 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8条规定。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规设备设施检查定。 维修制度建立对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及落实 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 选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 电气设备选型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规定。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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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防爆电气设备证件及性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重要装备的检测检验符合《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4-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1015-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2-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 提升装置安全保护的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4 检测检验 5 6 提升装置安全保护 空气压缩设备保护 7 8 9 空气压缩设备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2条、第434条规定。 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 带式输送机配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规置和保护、安定。 全间距 带式输送机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规定。 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条规定。 钢丝绳使用、提升钢丝绳的日常检查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规定。 检查和维护 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和检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规定。 钢丝绳报废和更换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3条规定。 防坠器、防撞防坠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规定。 梁和托罐装置 防撞梁、托罐装置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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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0 检查项目 淘汰设备 检查内容及依据 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十三、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费用的提取 安全费用的使用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5条规定按月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第17条中规定范围使用。 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31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1 2 3 十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1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 应急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矿山救护队的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6条规定;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应急救援队伍 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兼职救护队的设立,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的有关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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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定。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3 4 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3条、第687条、第688条、第689条、第690条、第691条及《防治煤与瓦斯紧急避险系统 突出规定》第106条的规定。 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5条的规定。 紧急避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2条规定。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须设避灾路线 置避灾路线标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4条规定。 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应急撤人 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 应急处置 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按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第680条、第682条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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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 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1 证照及准入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 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 单位资质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7、4.2、4.8规定取得资质。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6等规定。 3 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AQ1083-2011)4.3、4.4、4.5、4.13等规定。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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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5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 管理制度 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1年内未进行施 按期开工建设 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 负责。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 审,内容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0条规定。按照矿井灾害程度,进入二期、三期工程前必须建成相应的供电、通风、瓦斯抽采及排水系统,符合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7条规定。 6 按设计施工 7 8 变更设计和报当矿井灾害、安全生产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停止施工,按规定对 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批 设计单位指导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建设施工 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双回路供电: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71条规定。 地面安全设施 安全出口: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 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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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井筒悬挂设备的安全防护: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 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0 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不得人、物混装,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信号装置: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要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要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要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立井凿井提升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安全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要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为2年。(经检测检验,满足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 临时改绞: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联合试运转 施工工期管理 11 12 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总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资源整合技 改矿井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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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 检查项目 依法依规组织建设 检查内容及依据 不得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4 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安全整合主体责任 管理工作。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5 16
按规定关闭兼并(整合)矿资源整合矿井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 井 建设项目属于托管煤矿的,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 产责任,同时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也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托管煤矿管理 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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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1 检查项目 专人盯守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盯守,盯守人员责任和分工明确;盯守人员工作 记录和汇报记录应完整、齐全。 隐患整改方案要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整改的目标和任务;(2)整改的方法和措施;(3)落实的经费和物资;(4)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5)整改的时限、进度安排;(6)采取的安全 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方案要明确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并严格组织实施。 2 整改方案及组织实施 3 整改工作进展 整改工作严格按整改方案进行,严禁边整顿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整顿。 4 复工复产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先行组织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 (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验收工作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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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1 检查项目 盯守或巡查 检查内容及依据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2 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被相关部门采取断电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 火工品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人员严禁下井。 擅自恢复维经批准允许人员下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等作业的煤矿:下井人数、作业 修、生产、建地点和范围、作业时限严禁超过规定,严禁进行生产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经设 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采取防止人员进(坠)入井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并落实安经批准允许井下作业煤矿:下井人数、作业范围、目标和任务、时限等,在全技术措施 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通风、瓦斯检查、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巡查和抽查 有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定期巡查或抽查。 3 4 5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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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 明确封闭时间 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违规组织生产 检查内容及依据 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把责任层层细化分解,确保每项工作、每个时间节点,有人负责、有人监督,不出现责任落空现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防止停工停产煤矿违规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电〔2016〕541号)的要求。 明确了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化解过剩煤炭产能领导办公室批准,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制定了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杜绝违规组织生产,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的要求。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1 2 3 4 表7
煤矿上一级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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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党委书管理机构和人记)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 员 理人员;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管理制度和责会议、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井下劳动组织定员、领导干部带 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修订;属于煤矿承托单位的,制定了承任制 担托管煤矿安全的责任制,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的要求。 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和防治水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开隐患排查治理 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规定对所属矿井开展经常性 安全检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1 2 3 序号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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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投入 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年度安全 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制定并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计 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制定并按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 5 安全培训 6 应急救援 急救援演练。 7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重大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和防治措施按规定进行审批;经理层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和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员 按煤机构批复的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8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9 生产计划和经生产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严禁超能 营指标 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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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煤矿(井)名称 工作面名称 采煤工作面基本情况 采煤方法及工艺 工作面初采时间 走向长度(m)/剩余走向长度(m) 煤层厚度(m) /煤层倾角(°) 工作面风量 (m3/min) 煤层顶底板岩性 支护方式 预计结束时间 工作面长度(m) 工作面煤量/剩余煤量(万吨) 运输方式 采空区管理 采煤工作面灾害及治理情况 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突出危险性 煤尘爆炸危险性 主要水害威胁 采取(拟采取)的灾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自燃倾向性 冲击地压 其他灾害 备注:列为2017年采掘计划的采煤工作面均要开展安全“体检”,并按“一面一表”的要求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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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煤矿(井)名称 工作面名称 □煤巷、□岩巷、□半煤岩巷(划“√”) 掘进工作面基本情况 掘进工艺 设计长度(m) 煤层厚度(m)/煤层倾角(°) (煤巷、半煤岩巷) 支护方式 掘进长度(m) 通风方式 工作面风量(m3/min) 顶底板岩性 局部通风机功率 巷道断面 掘进工作面灾害及治理情况 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 煤尘爆炸危险性 突出危险性 主要水害威胁 采取(拟采取)的灾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自燃倾向性 冲击地压 其他灾害 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备注:列为2017年采掘计划的各类掘进工作面均要开展安全“体检”,并按“一面一表”的要求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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