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应税船舶很少,由于交通强制保险只针对车辆,代收代缴单位代收的车船税完全是应税车辆的税款,代收单位可以只掌握车辆的税额标准;地税地关应该把应税船舶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做好。 四、车船税的减免税:
按照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授权省政府的减免税
条例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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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税车船的划分
非机动车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 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拖拉机;是指用于农业耕地和运输用的动力牵引机械,
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第一位登记编号为WJ作为认定依据,)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中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不包括上述部门所有或者管理的没有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船。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外交车船:包括驻华使馆、领事馆的车船;驻华使馆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车船;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非中国公民并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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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车船;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及其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车船;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
(四)减免税的办理
公交车和外交车辆的减免需要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证明。符合免税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由纳税人持单位介绍信、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行车执照、外交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还应提供相关的国际条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公交车辆较多的公交公司可批量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吉林省车船税免税证明》。
*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了八种免税车船,代收代缴单位应将各免税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系统。对公交车辆和外交车辆的减免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由于条例规定了扣缴人,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和征收机关代收单位代收管理,我省对车船税纳税地点规定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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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保交强险的,在投保交强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不投保交强险的,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不论是何地的车辆只要来办交强险一律扣缴车船税)。
六、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车船税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申报并缴纳的方式。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投保的同时;不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之前,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船税是按年计算税款的,每年计缴一次税款。纳税人应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和缴纳税款。投保交强险的,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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