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资金管理问题。财政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负有重要职责,省里已经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举制度》和我省印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基金管理工作。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应切实做到封闭运行。要必须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事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 二是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对经办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后再拨付资金,必要时还应组织力量对医疗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确保有限的资金全部及时用于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要使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防止出现基金财务风险,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201、2010年参合农民如何缴费?
答: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高于6000元的每人每年缴费40元,低于6000元的每人每年缴费30元。
20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好处?
答: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相应待遇,抵御大病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和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3、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答: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属于农业户15,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
待遇。
204、参保农村居民个人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我省规定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 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多缴多得,至60周岁止。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05、政府对个人缴费如何给予补贴?
答: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我省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不再增加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06、参保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207、目前我省新农保试点开展情况?
答: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9年底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全省共有依兰县、依安县、宁安市(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郊区、富锦市、肇源县、虎林市、宝清县、铁力市、勃利县、萝北县、绥棱县、爱辉区、漠河县等14个县(市、区)列入首批新农保试点。14个试点县(市、区)农业人口总数为288.8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15总数的12.6%;其中: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30.45万人,占全省总数10.22%;16至59周岁农业人15214、95万人,占全省总数的12.75%。目前已经有28、36万名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省第二批13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加上第一批试点地区,我省新农保试点地区农业总人口达到562.2万人,点全省31.58%;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61.6万人,占全省20.66%;16至59周岁农业人口387.3万人,占全省22.98%。
208、被征地农民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答:按照《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为被征地养老人员。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确认参加养老保险资格。
209、被征地农民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 10%和130%两种标准,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210、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三、农村低保制度
211、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予以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212、农村低保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是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是与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的原则;三是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四是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公平、公开、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六是整合社会救助资源与农村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原则。
213、农村低保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省里统一制定指导性的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用等费用,结合当地的财力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由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二是有一定收人的,按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