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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之工艺要求,如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受到建筑/结构空间的限制,则该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应修改其设计并达到发包方满意为止。

13.1.5 除设计修改/变更/洽商,所有管道、管件、预埋件、预留洞等的移位、尺寸改

变等应全部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3.1.6 所有为正确安装本工程内容所需的任何的部件、配件及附件,无论是否在图

纸、技术规范/特别说明(如有)、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或项目说明,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3.1.7 如合同价款清单中所显示的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有不一致,已在合同价款清

单的描述中或合同价款清单计量规则及说明中已有特别说明,均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

13.1.8 “供应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承包人负责供应该项目(含税、管理费及利润); b) 负责按要求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c) 货物交接给安装单位之前的运费、保险、关费、装卸、专利费用; d) 通过相关认证、检测所需的费用。

13.1.9 “安装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如下内容:

a) 负责运送至工地现场、装卸(含甲供材料设备)、检查、验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现场设备、材料加以保护;

b) 负责二次搬运至指定地点加工、固定及安装; 负责供应及安装辅材及所有零配件;

c) 负责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试运行,达到验收合格。 d) 负责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负责保管及更换所有损坏的材料及设备,以上费用全部包含在单价之内。 e) 安装部分利润、税金、管理费;

13.1.10 “运输并安装政府专管材料”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从政府指定材料保管仓库运输至工地现场;

b) b) 装卸、检查、验收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现场材料/货物加以保护;

c) 负责归还剩余的材料/货物/设备至政府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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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负责归还所有破损及不合格产品至政府指定地点。

13.1.11 所有在国家标准规范中阐明、详述,而在本项目说明中分别列出的项目(如:

材料的质地、质量以及材料/设备所需的测试或试验等),承包人须参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之规定,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3.1.12 项目安装高度不在“单价内容”中描述,不同高度之安装差异均应包含在项

目单价中,不在另行调整。

13.2 位置分类

13.2.1 有关工程应依以下位置分类:

a) 室内; b) 室外。

13.3 设备及附件

13.3.1 所有的设备及附件应按图纸和技术规范之要求以“台/组/套”计量,并应根据

风量、水量、制冷量、制热量及静压等参数列入项目名称。

13.3.2 所有通风、采暖及空调设备及部件之型号、质量、减振底座形式/数量、灌浆

要求、套管形式、管件/法兰等附件及支架设计要求、接口形式、支架形式/材质、安装方式、除锈/刷漆/刷油/防腐、冲洗/试压要求等各项特征应如技术规范所规定,不再于项目名称中描述。

13.3.3 所有设备之安装单价应已包含用于该设备之防震架、减震装置、隔音材料、

设备保温、支吊架、安装、接驳、固定件、附件及识别牌与标记。

13.3.4 所有设备之供应单价应包含设备及设备自带之控制装置。

13.3.5 设备之自动控制装置项目内应包括接驳电线、隔离器、启动器、继电器或自

动控制及所有的相关类似项目。

13.3.6 各类阀门、水表、仪表及其相类者分别按“个”计算。该等“项”之安装单

价应视作已包含与管道之接驳,接头、法兰、垫圈及其它所有配件,水压试验。

13.3.7 潜污泵厂家配套供应之控制箱、防水电缆、耦合装置及浮球开关纳入潜污泵

项目供应单价中,不再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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