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

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 (二) 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三) 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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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规范;

(四)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五) 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

(一) 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二) 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三) 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四) 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 第三章 项目概算评审

第六条 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一)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三) 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四) 设备市场价格;

(五) 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六) 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文件; (七) 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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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 审查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对于大中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三级概算”,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 (三) 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审查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有无重复,交叉,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 (四) 审查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审查概算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

(五) 审查工程量。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

(六) 审查计价指标。审查建筑安装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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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七) 审查其它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 第四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审查项目预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一) 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二) 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 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四)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 (五)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问件;

(六) 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七) 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淮、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定额;

(八) 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地质勘探资料; (九) 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预算的,项目预算也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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