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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纵横统一说”的发展和形成

摘要:“纵横统一说”,也称为“管理协调说”,是关于经济法概念表述的一种,是目前在中国经济法

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学说。①其“纵”是指政府等各类经济管理主体对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体系,其“横”是指各类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 纵横统一说 学说

1906年,德国学者奥特(O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上使用“经济法”(Wircschansrecht)一词,

用来说明世界上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20世纪20年代,“经济法”这一概念被介绍进入中国,但并没有引起中国法学界的重视。新中国成立后,一些经济法规在各个时期涌出,但经济法却并没有形成体系。60年代我国就有学者起草过《经济法草案》,但最终也未被当时的立法机关所接受。 (一)

“纵横统一说”,也称为“管理协调说”,是关于经济法概念表述的一种,是目前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学说。关于经济法的概念,②普遍认为比较成熟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学者潘静成、刘文华在《经济法》中的表述,即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在“纵横统一说”中,其“纵”是指政府等各类经济管理主体对各类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体系,其“横”是指各类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这两者的统一。经济法的主张“以纵向关系为指导,横向关系为基础”,主张解放企业,依靠企业。政府参与经济管理应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反对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干涉经济,即反对“以纵制横”和“以横制纵”,不得割裂“纵横关系”,要达到经济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二)

1922年,《苏俄民法典》公布之后,一些当时苏联有影响力的法学家把民法看做经济法的同义语或把民法包括在经济法的概念内。20年代末,苏维埃法学的早期代表斯图契夫提出了“两成分法”理论,即③经济行政法,调整形成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中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是建立在无计划的、无“政府”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成分和财产关系。随着原料和产品分配的有意识的计划作用的增长,民法最终将被经济行政法所替代。斯图契夫于1931年主持起草了《苏联民事立法基本原则》草案,其草案的理论基础即其所提出的“两成分法”理论。虽然最终草案没有通过,但其理论却为经济法的开设埋下了伏笔。

30年代中期,苏联又产生了“战前经济法主张”。其“主张”把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产生的关系划分为法和法律科学的独立部门,认为应颁布独立的经济法典,它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产生的一切基本财产关系。其“主张”以经济法代替民法,把人实质上变为经济关系结构中的某种附属品。维辛斯基职责该“主张”为“偷天换日地用所谓‘经济法’代替民法,是对共产主义敌人的重大帮助”。 50年代末,拉普捷夫等学者提出了“战后经济法主张”,即现代经济法学派。其主要观点为④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拉普捷夫认为,不能把经济法规范分到民法和行政法中,应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并指出经济法的颁布是苏联法律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承认就当时的条件颁布还为时尚早,应颁布系统的法律和规范法令。现代经济法学派明确了经济法调整纵横经济关系的“纵横统一说”,但是其主张却遭到了以勃拉图西、坚金为代表的当时苏联民法学家的激烈抨击。1961年,苏联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以下简称《民事立法纲要》)。该纲要明确规定“⑤苏联民事立法调整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相互之间的,公民与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公民相互之间的为本纲要第一条所规定的各种关系”。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民法学派的观点。

(三)

《民事立法纲要》的颁布使“纵横统一说”遭遇了挫折,但苏联先导经济法学派的理论对同时期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吸取了苏联经济法学派的理论,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该法典是苏联东欧法律体系中的第一部独立的经济法典。

1963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草案)》,共两章七十条。第一章为“总纲”,规定了立法目的、原则,调整范围,时效及解释权等内容;第二章为“所有权”,具体又分通则,国家所有权,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权,合作社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 由于60年代我国政治的特殊情况,学术研究也处于非常时期。《经济法草案》的出台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学术争论。主张经济法是独立部门,制定经济法典在当时也没有被立法机关所接受。

70年代后,⑥我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并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在几年内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为经济法理论的勃兴提供了契机。同时,我国虽然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但改革的方向并不明确,加上法律虚无思想的影响,致使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在民商立法和行政立法方面几乎处于空白,这无疑刺激了经济法学界的想象力。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拉普捷夫的“纵横经济关系统一说”。该学论认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并且认为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是互相交叉,互相统一的,应该制定经济法典来调整这种关系。

80年代前期,一些经济法讲义和教材如刘隆亨的《经济法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陶和谦主编的《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北京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的《经济法讲义与经济法专题讲座》(1983年编印)等,也大多采纳“纵横统一说”。

(四)

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调节经济的手段,在经济中计划和市场谁占的多一点,不会影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因而不会影响社会性质。在这一战略性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学者结合中国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谨的学术研究作风,积极探索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从“大经济法说”到“纵向关系说”到“纵横统一说”,逐步走向了成熟。

经济法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距今刚有100年的历史。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必将不断的发展,作为一种经济法的学论,“纵横统一说”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创立。中国加入WTO后,更必加需要“纵横统一说”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我们相信,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和大量经济法学学子的不懈努力下,经济法学说必将更加繁荣,更加璀璨。

[参考文献]

①药恩情 《论“纵横统一说”》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二卷第五期 ②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③李秀清 《试论苏联经济法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载《政治与法律》 2002年第3期 ④郭明瑞 译《苏联国家与法》杂志 1959年第4期 译文载《国外法学》1979年第4期 ⑤即财产关系,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以及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

⑥参见 李秀清 《试论苏联经济法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载《政治与法律》 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