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7年版).Doc 下载本文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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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七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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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装机总容量1000MW以下的发电厂由于安全故障,一次造成2台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且全厂对外停电。

(三)发电机组主设备异常运行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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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小修时间两周。

(五)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六)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

(七)锅炉运行中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

(八)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九)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十)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 (十一)汽轮机发生水击。 (十二)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十三)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十四)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十五)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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