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商业险-V6.2.0-业务规则 下载本文

车险信息平台-商业车险-业务规则

2. 定核损信息中投保确认码和报案号必须与报案信息中一致。 3. 每条车辆损失核损完成时间不能早于其车辆损失定损开始时间。 4. 每条财产损失核损完成时间不能早于其财产损失定损开始时间。 5. 每条人员医疗审核完成时间不能早于其人伤跟踪开始时间。

6. 每条车辆损失核损开始时间、财产损失定损开始时间和人伤跟踪开始时间均不

能早于报案时间。

7. 每条入院时间若不为空,则不能早于出险时间(精确到天)。 8. 车辆、财产和人员的定核损信息至少有其一。

9. 定核损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是“已结案”或“报案注销”。 10. 重复上传时,全量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11. 有代位标志的,必须有代位信息。

12. 有代位标志的案件上传时,若存在主动锁定的有效结算码的,代位信息中必须

有车辆信息。

13. 所有案件上传时,若仅存在被锁定的有效结算码时,车辆损失信息中必须有三

者车信息。

2.32.5 单证收集

1. 单证收集对应的报案、立案信息、查勘信息、定核损信息必须在平台存在。 2. 单证收集信息中投保确认码和报案号必须与报案信息中一致。 3. 单证首次收集齐全时间不能早于报案时间。

4. 单证收集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是“报案注销”。 5. 结案前重复上传时,全覆盖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6. 结案后重复上传单证时,保险公司上传新增单证,平台增量保存。 7. 预留与影像系统的接口,用于上传相应的照片和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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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8. 有代位标志的,必须有代位信息。

9. 有代位标志的,若存在主动锁定的有效结算码的,则代位信息中必须有三者车

信息。

10. 有代位标志的,单证信息中要求有“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和三证之一。

2.32.6 理算核赔登记

1. 理算核赔对应的单证收集必须在平台存在。

2. 理算核赔信息中投保确认码和报案号必须与报案信息中一致。 3. 每条理算核赔通过时间不能早于单证首次收集齐全时间。

4. 理算核赔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是“已结案”或“报案注销”。 5. 重复上传时,全量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6. 若为代位双方,则理算核赔信息的结算码必须在平台存在且有效,同时追偿/

清付标志,追偿/清付类型必须和平台存储的一致。

7. 每个理算编码(即赔款计算书)可以对应多个结算码,每个结算码在该理算编

码下仅能有一条“追偿/清付信息”。( 一个结算码可以对应多个理算编码)

2.32.7 结案登记

1. 结案对应的理算核赔信息必须在平台存在。

2. 结案信息中投保确认码和报案号必须与报案信息中一致。

以下为平台记录规则,保险公司上传平台的结案时间在不同情况下定义不同。

3. 首次结案时间定义:保险公司第一次上传平台的结案时间。

4. 最新结案时间定义:重开赔案后,保险公司上传的重开赔案结案时间(没有重

开赔案的,平台判断规则最新结案时间等于首次结案时间)。 5. 最新结案时间不能早于首次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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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新结案时间不能早于当前理算核赔通过时间。 7. 最新结案时间不能晚于(当前时间+N分钟),

“N分钟”是为解决保险公司与平台系统时间差而设,为配置项。

8. 结案对应的案件的案件状态不能是“已结案”或“报案注销”或“立案注

销”。

9. 赔款金额只计算实际赔付给客户的部分。平台进行无赔款优待系数判断赔款金

额时,只判断结案环节送平台的赔款总金额数据。

10. 重开赔案后可再次上传结案信息,平台全覆盖保存(必须上传全量最新数据),

否则不允许重复发送结案信息。 11. 浮动结案时间规则:

? 首次上传结案时,平台记录结案时间(平台需记录并保留首次结案入库时

间,供今后理赔时效统计)。

? 重新上传结案前,原结案金额等于0或原案件为无责代位的,若本次结案

金额大于0且案件为非无责代位的,更新结案时间为本次结案时间。 ? 重新上传结案前,原结案金额大于0,不满足“上一点”结案时间更新规

则的,结案时间均不更新。

注:“无责代位”是定核损环节最新记录的事故责任信息为“无责”,且案件最新记录代位信息为“是”的。

12. “是否拒赔案件”为是的,拒赔原因描述不能为空同时结案总金额必须为0。

损失赔偿信息的赔款金额和追偿清付信息中的追偿清付金额必须为0,损失赔偿信息的施救费必须为0或为空。

代位案件、被代位案件规则:

13. 若为代位双方:

? 案件下平台记录为有效的所有结算码必须全部上传。 ? 结案信息中上传的结算码在平台必须存在且有效。

? 结案信息中上传的结算码下的追偿/清付标志、追偿/清付类型必须与平台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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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致。

? 结案时结算码下的追偿/清付标志、追偿/清付类型、追偿/清付金额必须与理

算时保持一致。

14. 对应一个结算码仅能有一条“追偿/清付信息”。

15. 若案件中被锁定的结算码状态=“互审中”且(互审状态=“待责任对方审核”

或“争议”)的,平台进行如下关联处理:

? 有平台根据结算码关联的关系,完成责任对方结案中的清付备注→互审中

的互审意见;

? 清付金额<追偿金额的,更新互审记录状态:待责任对方审核→待追偿方

审核;

? 清付金额>=追偿金额的,清付更新互审记录状态:待责任对方审核→审核

通过;

? 以清付金额、追偿金额小者作为结算金额。

16. 若案件中被锁定的结算码状态=“互审中”且互审状态为“待追偿方审核”

时:

? 责任对方首次结案,允许责任对方结案,平台更新互审信息;

? 责任对方重开赔案后再结案,不允许更新清付金额(当互审状态为“待责

任对方审核”时才可更新清付金额)。

17. 被锁定的结算码状态=“无需互审”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结案上传平台时,

平台根据结案信息中结算码更新其状态:无需互审→待结算。

18. 无论是互审通过还是无需互审,对于清付金额为0的,平台更新结算码状态为

零结算。

19. 推进结算后,如果清付金额大于结算金额时,允许责任对方重开赔案下调清付

金额,但更改后的清付金额不能小于结算金额。

20. 追偿方保险公司成功上传结案登记导致案件进展、案件状态产生变化,平台返

回保险公司“赔案结案校验码”和最新结算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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