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2008年修订版) 前 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等文件编制而成。
《指导手册》主要作为安监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的一个参考,不作其他任何依据。
国家、省和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目 录
第一部分:许可(监管)要点
1、日常监管 2、安全条件论证
3、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 4、安全审查 5、安全批准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装置试生产 8、验收评价 9、竣工验收
10、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部分:名词注释
1、危险化学品 2、安全许可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4、新建建设项目
5、改建建设项目 6、扩建建设项目 7、安全设施 8、受理时限 9、一书两证
10、需领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非化工企业 1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12、安全许可时效
第三部分:申请、备案表
附件1、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附件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附件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附件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件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附件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书
附件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告知性备案证明
第一部分 许可(监管)要点
一、日常监管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3、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
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5、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 (二)相关要求
1、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和为勘探、开采配套储存的;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
(3)为城镇燃气配套的生产、储存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燃气的; (4)危险化学品(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进行销售的;
(5)为国防工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6)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
(7)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储存量不超过2吨的备货库房。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3、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程序: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新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批准(设立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改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如: (a)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b)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c)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d)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建设项目):
根据储存装置、设施储存的品种和规模大小,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分为三种类型:
Ⅰ类:储存气体10000m3以上,甲、乙、丙类液体1000m3以上或丁、戊类液体5000 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的大型仓库。
Ⅱ类:储存气体1000—10000m3,甲、乙、丙类液体100—1000m3或丁、戊类液体500—5000m3的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储存设施);
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2之间的中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上的仓库。
Ⅲ类: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下的仓库;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加油站的装置、设施。 说明:
(1)所述“??以上”均含数字本身,“??以下”均不含数字本身; (2)气体、液体储存量以总容积计算;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应折合标准状态下气体。
Ⅰ类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批准(设立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
Ⅱ类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
Ⅲ类新建项目(属重大危险源):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
Ⅲ类新建(除重大危险源)、改建、扩建项目:验收评价→竣工验收→按要求领取许可证。
3、需领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非化工企业:
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装置试生产→验收评价→竣工验收 5、加油站:
⑴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⑵改、扩建项目以及加油点的建设项目:验收评价→竣工验收→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流程
企业准备资料→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选择对应步骤,按要求分阶段实施。
(五)相关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4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57条、第61条
二、安全条件论证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
3、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 (二)相关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 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选址时,提供下列资料,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资料及报告内容包含: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及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4)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 3、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上述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风险预测与对策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流程
建设单位准备资料→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设立安全评价)
(一)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令)
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
3、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4、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5、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
7、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常州化工产业调整和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6]57号) (二)相关要求 1、准入条件
(1)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化工项目、在规定的化工集中区域内,符合环保和安全的要求。
(2)严格控制现有企业在原址新上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得新上项目。城市中心区域不得改、扩建化工项目。
(3)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予以保留的位于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在不扩大生产规模的前提下,可进行有关改善装置安全条件、安全隐患治理的相关技术改造。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
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
(3)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5)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6)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7)安全对策与建议。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四)流程
企业准备资料(有效立项文件,工商名称预核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安评机构评价→安评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交付企业复核→企业将报告送到安监部门审查、备案→进入下一步许可阶段
四、安全审查
(一)依据
1、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
令)
2、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3、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
4、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常州市化工企业小试、中试(扩试)安全管理的意见》(常安监发[2005]81号) (二)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2);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市化治办联合会审意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即“一书两证”)(复印件)。 (三)审查要点
1、内容:一是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二是提交文件资料的齐全性;三是企业工艺技术来源的可靠性。四是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配备、风险预测与对策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否决项: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安全预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查的; (8)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3、需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情况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四)流程
企业准备资料→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必要时到现场)→专家出具安全审查意见→安监部门进行集中审议,作出许可决定→交付企业→根据项目情况准备进入安全设立批准或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阶段 (五)相关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第32条
五、安全批准(设立批准)
(一)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二)提交材料
1、项目设立的请示:由企业出具,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另附原件一式5份);
2、企业名称证明材料: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提交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其中必须包括投资、选址、工艺、设备、原材料等安全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自编或资质单位编写;
4、项目立项批复:发改、经贸、外经部门的立项批复(市化治办联
合会审意见);
5、国土和规划部门证明材料:“一书两证”; 6、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 7、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环保部门意见:影响环境报告书批复; 9、消防部门意见:附消防审核意见书; 10、化学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需包括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2、原料、中间产品、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包括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可与包装、贮存、运输技术措施做在一个单元;
13、包装、贮存、运输技术措施:对象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14、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由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高危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15、安全许可审查书:安监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出具的安全审查决定意见;
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核意见表,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辖市、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三)流程
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辖市、区安监部门初审→报常州市安监局审核
→报常州市政府审批→常州市政府同意设立批准后,由安监部门下发批准文件→交付企业进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四)相关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57条
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
3、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4、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5、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 (二)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3);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需要安全批准的企业还需提供设立审批批准文件)(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项目区域位置图、工艺流程简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表等);
5、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审查时企业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查);
6、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需包含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4)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5)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7)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8)结论和建议。
2、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
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 (四)审查要点 1、内容:
一是采纳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和建议以及安全设施和措施的情况;二是安全技术设计的可靠性;三是安全设施的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是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否决项:
(1)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2)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4)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3、需重新进行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的情况: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五)流程
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安监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安监部门进行集中审议→在受理时限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
查意见书→交付企业→进入建设项目装置试生产(使用)阶段或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六)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
七、装置试生产
(一)依据:
1、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
2、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3、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6]104号) 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
5、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常州市化工企业小试、中试(扩试)安全管理的意见》(常安监发[2005]81号) (二)相关要求
1、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2、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中。
3、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取的安全措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情况;
(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
(7)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 (9)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4、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相应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一式3份)(见附件5);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许可意见书; (4)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的复印件; (6)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6、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装置试生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结束后,应对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装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三) 流程:
企业准备试生产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当地安监局→安监局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后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见附件7)→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试生产→准备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八、验收评价
(一)依据
1、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
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3、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号) (二)相关要求
1、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4)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
(9)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
(10)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 (12)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需包含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3)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4)安全生产条件; (5)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结论和建议;
(8)是否具备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安全
生产条件。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 (三)流程
企业准备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安评机构→安评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交付企业复核→企业将报告送到安监部门审查、备案→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九、竣工验收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
3、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 (二)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3);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需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
6、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8、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试生产中发现及预验收发现的隐患整改资料)。 (三)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单独实施,不得与建设项目其他方面的验收合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可分期实施单独验收。 (四)审查要点 1、内容:
一是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二是与安全设施设计的一致性;三是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四是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否决项:
(1)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 (5)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7)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8)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五)流程
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报送至许可实施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验收审查[必要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水电、设备、管道、隐蔽工程等)、验收评价实施单位参加]→安监部门进行集中审议→在受理时限内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交付企业→进入下一步许可程序 (六)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
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
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5、《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
6、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
7、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41号)
(二)提交材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材料要求 申 请
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首 次 和 延 期 申
请 1 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 企业正式文件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符合国家局10号令要求
2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符合国家局10号令要求 3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符合国家局10号令要求
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企业正式文件复制件
5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复制件
6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注明工种、证书号、取证日期 7 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
8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发票要求是复制件 首 次
和 延 期 申
请 9 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10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 加盖企业公章 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登记清单
11 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领证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 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12 有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复制件 1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在省辖市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复制件 1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制件
15 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省辖市以上安监部门审查核发的设立批准文件 复制件
16 企业国土、规划部门证明(“一书两证”) 复制件 变 更 申
请 1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制件 2 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复制件
3 在原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时,针对变更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4 安监部门出具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复制件
(三)流程
企业收到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准备资料→送辖市、区安监局形式审查→省行政许可工作点(市安监局)审核→受理后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发证→市安监局备案登记→发放至各辖市、区安监局→发放至企业→企业正式投入生产 (四)相关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19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10号令)第48条
第二部分 名词注释
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储存企业(包括新设立和已经设立)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适用范围: ⑴以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 ⑵以辅助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的; ⑶生产化学品过程中产生危险化学品的; ⑷生产过程中回收危险化学品的; ⑸以工业化试验生产危险化学品为目的的; ⑹经营、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配套储存 的;
⑺以经营储存设施为目的的;
⑻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配套储存的。
4、新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企业,现有企业原址重建,在原厂区内新建与现有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装置(设施)不同的建设项目,易地新(迁)建的建设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新建I、II类储存装置(设施)(见《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等建设项目。
5、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更新、改造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更新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和危险化学品种类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扩大原设计生产规模时,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造的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隐患整改和正常检维修时,不涉及上述内容的,不纳入改建建设项目范围。
6、扩建建设项目:是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原生产、储存场所内拟建与现有生产(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工艺技术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7、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8、受理时限: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9、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需领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非化工企业:对于冶金、造船、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
凡生产(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指建有化工设施(装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参与或伴有化学反应过程,且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为非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选自《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2、安全许可时效:2006年10月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按原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 申请、备案表(详见危险化学品栏目的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