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7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7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000000×33%=231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31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310000。
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9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310000。 5.2008年度摊销无形资产价值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700000 贷:累计摊销700000。
6.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0-700000)=20700000(元)。
应交所得税=20700000×25%=5175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51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75000。
(2)递延所得税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63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因其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63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0×25%=157.5(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231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3.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735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735000。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44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7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75000。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保持不变,则从2009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为17.5万元,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3.5+17.5×9=231(万元)。表明到10年后,即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
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无形资产相关的231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已经全额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