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下载本文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以及与研发活动直规程制定费,技术图规程制定费,技术图规程制定费,技术图接相关的技术图书书资料费 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 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研究机构人员的工研究机构人员的工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资 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设备调整费,用于研设备调整费,研究设研究设备的折旧,设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备的折旧 备调试费 折旧费或租赁费。 的折旧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试制费,未纳入国家试制费,未纳入国家试制费,未纳入国家模具、工艺装备开发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 证、评审、验收费用。 书资料费 书资料费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试制费 资 资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与新产品的试制和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他经费 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 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 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件的,由委托方按照人进行科研试制的科研试制的费用 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费用 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 技术研究直接相关 的其他费用

研究开发费税务和财务开支范围比较表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费税务和财务开支范围比较表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若干意见 财企[2007]194号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费、资料翻译费。 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 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费用。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