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文件,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但是保留了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扩大了该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工业企业(内资)和外资企业(必须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所有“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并且不再要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这一条件。而且允许“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008年12月10日,为了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管理,针对目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称为“新文件”) 二、 研究发展费的税收政策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文件”和以前的“老文件”相比,发生了很多变化,现详述如下:
(1)、将“技术开发费”统一为“研究发展费”。
(2)、对“研究开发活动”做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范围。
“新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个定义实际是引用了《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中的定义。
规定了适用政策的具体范围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这样定义和划分,有利于在税收实务过程中具体掌握政策,防止企业恶意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另外定义强调研究开发活动的“创造性”和“实质性”,更好的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文件的精神。 (3)从新划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
“新文件”在老文件的基础上,细化了原有的具体开支范围,取消了“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这一规定。同时增补了合作开发的开支办法。
新旧研究开发费开支范围比较表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于《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 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06]88号 国税发[1999]50号 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3号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料费 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 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设备调整费,用于研究设备调整费,研究设备研究设备的折旧,设备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的折旧 或租赁费。 旧 调试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费 料费 料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中间实验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中间实验费 中间实验费 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 审、验收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 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 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 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 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试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