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出入人罪:出罪: 重罪轻判 入罪:轻罪重判 ②失刑——过失
③不直:事实清楚,故意不按规定量刑 纵囚:改动犯罪事实(作伪证) ?.监察制度
1.中央:御史大夫,侍御史等官
职责:掌制律令,纠弹违失,考核百官,荐举人才,审理大案、疑案,监军督战 2.地方:在郡设监御史,巡回郡县,监督地方
第五讲.汉代法律制度
一.汉代立法的转型 ?.黄老思想出现的背景
1.社会长期战乱,需要休养生息 2.吸取亡秦教训
3.汉承秦制,沿袭其中央集权政体 ?.黄老思想内容 1.何谓“黄老”
2.无为而治——无为与无不为 3.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4.由大乱到大治 二.汉代立法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恶除去秦法”,“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2.正律:萧何制律九章,为正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3.副律:傍章律——规定官员朝廷礼仪 越宫律——规定宫廷警卫 朝律——诸侯朝见天子的制度 4.杂律:田律,上令律 三.汉代法律形式
律: 前主所是者为律,较稳定恶基本法律 令:天下诏所增损,不在法律上者为令 科:补充法规或施行细则 比:以例相比也 四.法律内容 ?.汉文帝废肉刑 1.缇萦救父 思考: 刑法目的
肉刑与死刑的必要性? 其平衡度 2.具体改革 ①肉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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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 劓 斩左趾/右趾 髡剃为城旦舂 笞三百 笞五百/弃市 ②劳役刑改革:不定期刑,有期刑
③宫刑:替代死刑(文帝废除、汉景帝恢复) ?.法律原则的变化
1.上请制度:一定级别的官吏犯罪,上请皇帝,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2.矜老恤幼的恤刑制度:对老、幼、妇女、残疾人定罪处刑时给予宽宥或免刑,或以生
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替重刑,或免除刑具
3.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犯罪,可以隐瞒不报
不断扩大:直系至亲——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族灭“亲属相为容隐” 4.削藩法令
推恩令——分封王侯诸子
左官律——贬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
阿党附益法——要求诸侯王的官员报告诸侯王的罪行,禁止中央官员与诸侯勾结 自检律——打击诸侯 五.汉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廷尉、尚书;地方:御史大夫 2.中朝官向外朝官的转化 ?.审判制度
1.告劾:逐级上诉,禁止卑幼告尊长 2.乞鞠:上诉,鞠狱——读鞠——乞鞠 3.报、奏献,疑案伸冤
?.行刑制度:秋冬行刑,每年10月1日到次年1月30日,共四个月,此外禁屠月、禁屠日
不杀,下雨天不杀
第六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背景知识
朝代更迭频繁,战乱不断,361年间,国家超过30个
少数民族入住中原,社会革新迅速,五胡乱华:匈奴、鲜卑、羯、羌、氐 二.立法成就 ?.篇目变换
《曹魏律》18篇,《晋律》20篇,《北魏律》20篇,最后定《北齐律》12篇为唐所用 ?.体系变化
1.《曹魏律》,三国时魏国所制,以“刑名”代替“具律”放于篇首 2.《晋律》
①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②将律、令分离:“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③颁布《张杜律》:结合律学家张斐与章句家杜预的解释 3.《北齐律》
①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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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确定了法典篇目为12篇,唐人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二.立法内容与律学发展 1.八议入律(法律儒家化)
八种权贵人物在犯罪后能给予不同于常人的照顾 分别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制度沿用至清代,影响极为深远 2.官当入律
官员犯徙罪,可以其官品、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徙
《北魏律.法例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抵三年徙刑 3.重罪十条入律
十种特殊犯罪加重刑罚
犯十条之一,排除使用容隐、八议、存留养亲、官当、论赎等减刑或缓刑的条件,死罪后决不待时,立马处死。十条重罪出现于秦汉,北齐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4.五服 5.存留养亲
首创于《北魏律》,除该死刑犯外,没有其他成年子孙及五服内的亲属,则司法官员将其情况向皇帝请示,由皇帝决定免死留养其父母或祖父母。流刑犯则处鞭笞后留下来赡养双亲
三.魏晋律学
1.律学的成就 代表:张斐、杜预对于《泰始律》的解释
第一.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戏、斗、贼、强、略、故、失、戕、造意、谋、亲、赃等 第二.罪名解释:谩(欺君),诈(民相欺) 2.律学的成就与欠缺
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更注重适用性,与西方相比,缺少学术性探讨,缺少正义、契约等法律学理问题的关注 四.司法制度
1.曹魏时设置律博士——研究,教授法律,培训官员 2.北齐时廷尉改称大理寺——军事与司法分离 3.刑讯的制度化
①南梁测囚法:“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与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 ②南陈测囚法:犯人先抽20鞭,打30板,戴上手铐脚镣,站在一尺高的小圆土堆上半个时辰,一天最多两次 4.死刑奏报制度
秦汉时,郡县自行判决和执行死刑,报中央备案 魏晋时,死刑批准权收归廷尉 北魏时,收归皇帝 5.直诉制度
①西周时的路鼓,肺石 ②西晋时的“登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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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朝法律制度
杨坚使用比较简明的法律 《开皇律》与《大业律》: 1.《开皇律》
①确定12篇500条的体例“科条简要,疏而不漏” ② 正式确立传统社会五刑“笞、杖、徒、流、死” ③ “重罪十条”改称“十恶”,内容略变 ④“八议、官当”进一步完善
2.《大业律》,近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十恶删除两条“不复用律令矣”
二.唐朝法律制度 1.唐朝的法理思想
?.礼法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法令简约
?.恤刑慎杀,死刑奏报制度 2.唐代立法:唐代法律的基本构成 A.律:律以正刑定罪
B.令:令以设范立教,朝廷颁定的基本制度
C.格:格以违禁正邪,皇帝敕令的汇编(留司格:留在各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散颁格:“天下所共
者”颁布天下)
D.式:式以轨物程事,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3.唐律的制定成就
A.《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
B.《贞观律》12篇502条,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
C.《永徽律》及注疏——《唐律疏议》,注疏与律文同等效力 D.《开元律》
4.《唐律疏议》,刑法与礼相并
a.《名例律》,刑罚种类,刑罚原则的规定 b.《卫禁律》,违反宫殿,关于警卫制度的处罚 c.《职制律》,官吏违法失职,违反职官规定处罚
d.《户婚律》,对违反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e.《厩库律》,违反牲畜饲养管理及仓库管理的处罚(冷兵器时代,农业的重要性) f.《擅兴律》,违法兴建工程,差遣丁役的处罚 g.《贼盗律》,危害政权,侵犯人身财产的处罚 h.《斗讼律》,斗殴杀伤人及非法告诉的处罚 i.《诈伪律》,对伪造、诈骗的处罚
j.《杂律》,“拾遗补阙”,包括对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危害经济秩序等犯罪的处罚 k.《捕亡律》,对逃亡罪及相关渎职者的处罚 l.《断狱律》,对违反司法审判,狱政管理制度的处罚
三.唐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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