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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司“科技兴企”的重要决策,有效实施“技术创新”工作,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计划目标实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主营业务驱动,按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一体化组织,注重专利、技术秘密、软件和技术有形化,突出理论技术创新,强化生产应用实效,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归口、分级分类管理体制。 第五条 研发中心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把握公司产品整体技术的发展轨迹,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工作;
(2) 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管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控制研发进度和研发成本,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3) 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知识产权管理; (4) 负责组织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考核; (5) 负责组织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申报。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验收或预鉴定,参与成果奖励申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
第三章 立 项
第八条 立项原则是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资源环保效益。
第九条 研发中心根据公司长期发展规化,调查国内外市场和重要用户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和收集的《科研项目建议表》,提出《科研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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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研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开发可行性分析报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项目的攻关目标、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预算等内容的新颖性、先进性、创造性和经济性进行评审、论证,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形成论证意见。根据其重要性和创新性分为A、B、C三类:
A类:在公司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其实施技术难度大,开发创新(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内容较多的项目,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部分国际领先水平以上。
B类: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为公司改进创新项目,创新技术在公司内部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公司领先水平。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经评议和筛选后,研发中心编制公司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书并呈报技术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实施。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研发中心报请技术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销售部门和技术部门可根据调查分析市场和主要竞争对手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使用情况和用户改进要求,不定期向研发中心经理提交《研发项目建议表》。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产品制造成本的建议,可由所属部门不定期向研发中心经理提交《科研项目建议表》。
第十四条 若聘请专家参与计划编制、立项评议、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所聘专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或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明、实事求是; (3)、熟悉相关领域和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技术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开题论证并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相关部门会签、研发中心经理审核后,报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开题论证时应确定一名项目组长,组成一个结构精干的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开发,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组长不得兼任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项目组长优先由各级技术专家担任。项目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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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水平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2) 70%以上时间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科技项目实施,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路线,组织并参加主要研究工作;
(2) 负责组织科技项目需工作材料的编报,并向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报告工作;
(3) 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保密、技术资料归档和对外协作管理等工作;
(4)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5) 负责项目组成员推荐和管理; (6) 参与项目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一人最多同时参加两个课题。每个课题参加人中原则上不多于15人,A类科技专项每个课题参加人员原则上不多于20人。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制定科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进度、人员、设备、实(试)验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监督指导和跟踪检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产品应采用国家标准,在充分满足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第二十四条 每一项新产品和改进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或小批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试和小批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测报告。样试、批试均由研发中心经理主持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多方听取意见,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作出评价。经确认通过鉴定的项目,需报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成批投产。
第二十五条 批准移交生产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图样、工艺、产品流程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项目检查
第二十六条 研发中心对科研项目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检查,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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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长应组织项目成员经常检查落实计划实施情况,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在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条件。外委的科研项目,项目组长还应依据外委合同督促外委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定期对外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检查评估主要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预订的计划进行; (2)主要成果、创新点是否应用,应用效果如何;
(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加人;
(4)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5)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 (6)有无不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项目组长报告,重大问题立即报告。项目组长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解决方案或向研究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组长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图样、检测结果、经费开支等材料。项目组长每年年终提交项目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向技术副总经理汇报。
第六章 项目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研发中心提出调整计划任务或终止科研项目的,由研发中心提出书面调整或终止意见,报请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小组提出调整计划任务或终止科研项目的,由项目组长提出书面调整或终止申请报告,经研发中心审核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出调整计划任务或终止科研项目申请:
(1)项目小组所需资金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认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研发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3)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项目小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项目无法进展的。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要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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