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说课讲解 下载本文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环境空气温度、湿度应保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范围内; (二)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驱动站和转向站)应整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实施之日(1998年2月1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鼓励使用单位整改设备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

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格式)(略)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略)

附录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万用表 钳型电流表 转速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游标卡尺 钢直尺 钢卷尺 塞尺 测温计 照度计 计时器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线锤 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便携式测距仪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照相机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2% ±2% ±1Km/h ±1.5% 0.02mm 1级 1级 1级 ±2% ±5% ±1% ±0.6N ±1.5mm 水平<1%;重直<5% A1试片 备注 选用 选用 选用 选用

附录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 项目 检验内容与要求 项目 编号 制造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 1.1* b.总体布置图;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d.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及安全开关示意图。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1. 技 术 资 料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1.3* (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资料以及设1.4* 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的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验收检验时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 机房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有一块为0.3m2,其较小一边的长度不2.1 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少于0.5m的没有任何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 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2.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2.3 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适当的接近水平的立足平台,2.2 回分支之间时,其面积不应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柜(屏)前要有一个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宽度不小于0.5m,深度为0.8m的自由空间。 分离机房、驱动和转向站以及固定式控制柜(屏)在需要对运0.6m2.4 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应有一个底面积至少为0.5m×的自由空间。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2.5 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外观检查 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1.2*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