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标委农[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织实施。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望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反馈。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现将《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委农〔2007〕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
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
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质量振兴、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以及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农
业科技园区等有关项目相结合。
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
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第八条 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产品等的生产、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