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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文件

总价等。

13.2. 详细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 货物项目报价:包括所有设备费、备品备件费、商检费、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技术支持费、软件升级费、税费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费等费用在内的采购人指定地点全包价。

(2) 工程项目报价:包括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预留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3) 服务项目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利润、税金等费在

内的全部费用。

(4) 《询价资料表》对于价格填报有其他约定的,以《询价资料表》为准。

13.3. 供应商按上述要求填写报价只是为便于对报价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

上述任何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力。

13.4. 如果供应商报价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将视为无效报价,可从其他合格供应商中

选择。

13.5. 如《询价资料表》无特殊规定,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13.6.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

13.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3.8. 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得更改。若无其它规定,供应商对货物只允许有一

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14.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按询价文件第二册附件中《资格声明》格式要求提交证明其满足第二册

第三章《报价邀请函》中列出的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1) 在货物采购中,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已制造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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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提供该种货物的正式授权(经营、代理或其他有效证书)或能提供该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需要提供上述文件的具体货物在《报价邀请函》中进行约定;

(2) 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 供应商满足《报价邀请函》中列出的业绩要求。该业绩须为以报价供应商名

义签订相关合同并实际履行的项目;

(4) 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询价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履行

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等义务。

14.2.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报价。联合体各

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连同报价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与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项的报价。

14.3.

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15. 证明货物、工程及服务合格性的文件

15.1. 供应商应根据第二册第四部分《报价资料表》中列出的对货物、工程、服务的资

格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询价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货物、工程和服务与询价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

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提供货物清单、货物样本资料(图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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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照《报价资料表》、《合同条款资料表》、《询价项目技术规格要求》,逐条

说明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已经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5.3. 供应商在阐述上述第15.2 2)时应注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技术规格中指出

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时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品牌不符不作为无效报价的理由。

15.4. 询价小组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进行审查,审

查不合格的将做无效报价处理。

16. 报价保证金

16.1.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报价保证金,作为其报价

文件的一部分。如无特殊说明,报价保证金币种应与报价币种相同。

16.2. 报价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询价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

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将没收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

16.3. 未按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供应商,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于成交结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因供

应商原因造成的推迟情况除外)。

16.5.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本须知第33条缴纳了采购代理服务

费、第34条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后,予以无息退还。

16.6. 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 谈判供应商在询价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资料(包括报价保

证金);

(2) 供应商拒绝对算术错误进行修正;

(3) 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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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虚假询价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

(5) 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6)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询价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或放弃成交资格; (7) 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第33条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8)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询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过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

(9)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7. 报价有效期

17.1. 报价有效期是指询价文件所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

时间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本项目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及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修改,并且以报价保证金进行担保。从截止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九十(90)个日历日。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

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报价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报价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报价保证金的规定在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 报价文件的样式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报价文件正本和《报价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报价

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

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报价文件中。报价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报价文件签字人用姓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报价文件概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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