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本项规定强调了利息费用应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如果有证据表明利率水平有失公允,或者买卖双方通过利率水平人为调整货物的价格价格的,则该利息费用将不再作为扣减项目,而应全额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节 特殊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释义】第十六条[特殊关系定义]。本条是关于特殊关系的定义。本条旨在说明当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本条所述的八类关系时,则应根据成交价格的第四项条件判断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本条沿用了原《审价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在判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能够接受时,其中一个条件应为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本条规定特殊关系的八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表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本条规定的八种关系,则海关需要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审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了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同一家族成员,由于涉及人身权关系,因此应以属人原则确定同一家族的范围,即应以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确定。例如法国民法典不问血亲、姻亲皆以六亲等为限;日本民法典以血亲六亲等、姻亲三亲等为限。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有关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习惯上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较前者稍广,通常含配偶、三代以内血亲(含拟制血亲)及姻亲,包括双方互为:(1)夫、妻;(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3)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叔、舅、姑、姨、侄、外甥、侄女、外甥女;(5)公、婆、岳父、岳母、媳妇、女婿;(6)嫂、弟妹、大姑、小姑、大伯、叔子、大舅、小舅;等。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 本款所述的高级职员又称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例如,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他们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起决定性的作用。
三、控制
本条在规定特殊关系时,一项重要的评判标准在于审查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控制”关系,“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某种地位。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一)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5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2)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51%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并控制该公司。
(3)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从而控制C企业。
(二)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20%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A公司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仅拥有B公司20%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A公司全面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A公司实际上控制B公司。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根据章程、协议等能够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控制的目的。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能够控制另一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四、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影响成交价格
的特殊关系,应根据本条所列的八项特殊关系内容对于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的贸易情况进行审核。其中,审查的关键在于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是否存在经济上的“控制”关系,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一方在法律上或经营上处于限制和指导交易另一方的地位,则前者应视为控制后者,并符合本条关于特殊关系的规定。例如,进口商为卖方的独家代理商,独立代理协议规定进口商只能经营卖方的产品系列,同时进口商没有产品的定价权,其购买及销售的价格均由卖方指定,卖方还指定了进口商可能采用的销售形式和经营方法。则根据已有证据可以判定卖方在经营上处于限制和指导进口商的地位,卖方对于进口商存在控制行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果进口商获得独家代理、经销或者受让人的地位以后,只是获得了可以自卖方处购买被估货物的可能性,同时卖方对于进口商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可以认为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释义】第十七条[审定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形]。本条是关于审定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方法。本条旨在说明当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时,海关审定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方法,以及纳税义务人证明其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途径。本条是对原《审价办法》第六条的修订条款。
随着贸易的发展,目前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即交易的买卖双方存在经济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不存在利益关系,交易价格更多的是由该企业的内部定价策略决定。但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本身并不一定说明该价格不能接受。关联公司在定价时,不但要考虑进口国的关税影响,同时还要受到出口国国内税务当局的制约,以及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关联公司在定价时会参照同类产品行业普遍的定价模式。海关在审核关联公司的申报价格时,不会简单的仅仅因为存在特殊关系就否定其成交价格。但是,纳税义务人需要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举证,以证明其成交价格未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如果纳税义务人无法举证的,或者无法提供客观量化数据的,则海关可以认定其特殊关系对于成交价格产生了影响,海关将不接受其申报价格。本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举证其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方法。
一、审定特殊关系的原因
海关估价中的成交价格强调的是买卖双方之间的销售价格,同时该销售价格的达成是公平的。在不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各方一般都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由于各方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交易的,不受彼此之间关系的影响,这种交易通常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达成的交易价
格即为“公允价格”,通常应能反映出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价值。但是,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的特殊关系时,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不是以公平交易为基础,双方间达成的价格常常并不能反映出货物应有的市场价格/价值,因而可能有失公允。因为双方间存在特殊关系时,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交易双方的特殊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存在特殊关系的双方之间通过虚假交易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正是基于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时与没有关系时的交易存在的区别,海关需对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以确定成交价格是否成立,或是否可以接受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
二、审定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方法 为了正确审核关联公司之间的成交价格,《WTO估价协定》提供了两种审核的方法,(一)广义的审核方法。即海关审核进口货物销售的外部环境,其中包括行业普遍的定价模式,内部定价的依据是否合理,对内部定价模式的执行是否一贯等。(二)狭义的审核方法。即寻找测试价格,审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非常接近于其他的相同或类似货物销售的成交价格。只要以上审查得以通过,海关就可以认定特殊关系未影响到成交价格。本办法综合采用了上述两种审核的方法。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海关估价质疑程序明确规定:如果海关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的,则海关将要求纳税义务人对于其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做出解释;反之,海关将接受纳税义务人的申报价格。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海关认定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的立法原则,就是贯彻了《WTO估价协定》规定的广义的审核方法,而本条则规定了狭义的审核方法。即寻找测试价格的审核方法。
三、测试价格审核方法
价格测试是确定买卖双方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的狭义的审核方法,即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供证据,以证明他和国外卖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非常接近于海关已经接受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者非常接近于海关已经接受的,根据计算价格和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估定的价格。如果进口商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将可能导致成交价格不被接受,而另行估价的结果。本条规定的三类测试价格分别对应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
四、价格相近的
在使用本条所列的三类测试价格时,并不要求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必须等于测试价格,只要有证据表明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测试价格相近的,则就可以认定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申报价格与测试价格是否“相近”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标准,而应依据进口货物的性质、该行业的定价特点及货物的季节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使用测试价格时,某类货物价格上微小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可接受的;而另一类货物价格上显著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则是应当接受的,因此应针对每种商品的具体情况作出个案判断。
五、审核进口货物销售的外部环境
如果有证据表明特殊关系双方交易的销售环境区别于行业的普遍做法,或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则可以认为特殊关系影响了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例如,如特殊关系双方的定价方式与所涉产业的正常定价做法相一致,或者与卖方制定的,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的价格的方法相一致,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该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反之则表明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又如,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已经包含了该货物的全部成本和利润,该利润又代表了卖方在一段时期(如某年度)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平均利润水平,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该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反之则表明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
审核进口货物销售的外部环境包括审查:(1)买卖双方之间是如何组织他们之间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