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
1.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2.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a:接到甲方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 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报告; 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e: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甲方使用部门强烈投诉。
4. 因乙方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5.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甲方书面知会乙方,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6.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六、乙方维修安排:
1. 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 名,安装1 名)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 日内予以更换。 2. 乙方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a) 通讯地址: b) 电话/手机: c) 传真:
3.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七、保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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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5%作为保修款,在乙方已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使用部门和基建部门签字认可),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三年、五年及延长期满时分别结算一次,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内将当期结算后剩余保修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按30%一次性付给乙方;甲方在保修延长期满后二十天内将余款(扣除按上述条款所计算出的赔偿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八、其他:
1.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本保修书于: 年 月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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