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立案标准
2.1.5.2 2.1.5.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5.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6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2.1.6.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6.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6.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2.1.6.4 2.1.6.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
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
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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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1.6.6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
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
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7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2.1.7.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1.7.2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
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3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
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1.7.4 资料:
(1) 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
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8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2.1.8.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1.8.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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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案标准
2.1.8.3 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
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2.1.8.4
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
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9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2.1.9.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9.2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
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9.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
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2.1.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2.1.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1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2.1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
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 2.2.1.2
2.2.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
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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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2 立案标准
2.2.2.1 2.2.2.2 2.2.2.3
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
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 彩色挂图一套; 2.2.2.4
由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审查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
份,彩色全本;
2.2.3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需
提交下列资料: 2.2.3.1 2.2.3.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
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当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与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治规划不需提交);
(2) 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3)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 (4) 彩色挂图一套。
2.2.4 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4.1
镇域概况资料,包括镇域总面积、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
人口资料、现状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2.2.4.2
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标注现状重要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2.2.5 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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