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下载本文

1 一般规定

类别 业务 性质 办理处(科)室 审批性质 发文 字号 批复期限 (工作日) 业务案件分类 居住、公建、仓储、修建工厂、军性详事、机关、细规院校规划、划审园林绿地 批、市政公用设调整 施、交通工程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审批依据 期限依据 城市设计处 用地规划科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穗规批、 穗规函 40 市政处 用地规划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穗规函 穗规批、穗规函 20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管线综合规划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穗规函 20 穗规函 30 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建筑工程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 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穗规建证 30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穗规函 20 穗规函 30 建设工程类 穗规函 30 穗规函 30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30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市政处 规划用地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市政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穗规函 40 道路交通工程 穗规建证 40 穗规函 40 3

1 一般规定

类别 业务 性质 办理处(科)室 市政处 建管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市政处 建管科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发文 字号 穗规函 批复期限 (工作日)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业务案件分类 调整规划道路(含申请开路口) 申请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审批依据 期限依据 穗规函 20 穗规函 40 管线工程 申请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市政处 建管科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审查 城市设计处 建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8、31、38、43条 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0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0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10条 穗规建证 40 穗规函 4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穗规函 40 申请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建证 20 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范围内确定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设计方案 城市设计处 建管科 行政审批 穗规函 40 调整 调整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建管处 建管科 行政许可 穗规函 20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1条 勘 测 信 息 类 建设工程勘测信息 勘测成果资料备案 城市设计处 备案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穗规函 15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4

1 一般规定

类别 规划验收 业务 性质 办理处(科)室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发文 字号 穗规验证 批复期限 (工作日) 15 业务案件分类 审批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期限依据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 穗规验证 15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规划验收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许可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4条 穗规验证 15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6条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12条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 穗规函、穗规决 违法建设查处类 道路交通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穗规函 穗规决 穗规函、穗规决 70 管线工程违法建设查处 城市雕塑与纪念碑违法建设查处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行政处罚 穗规函、穗规决 申请违法建设处罚听证 法规监检处 监检科 穗规函 7 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 档案馆 穗规函 15 注:① 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 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5

1 一般规定

1.2 其他规定

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

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

下列资料: 1.2.2.1 1.2.2.2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

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

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

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

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1.2.3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

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2.4 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1.2.5 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1.2.6 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2.7 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

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