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公告间接股权转让研究 下载本文

必备资料,无需额外准备,为报告主体提供便利;三是可报告的主体扩展为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利于交易相关方选择合适的报告主体和途径。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公告》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没有设定强制的报告义务,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判定是否报告并提交资料,但是该公告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该交易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是否提交资料的法律后果是有区别的,这个旨在鼓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注:翻译的工作量不小,曾处理过的CASE这个协议或合同好几百页的。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注:这个不难,及时做好准备。经验之谈:事后做就比较麻烦的。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注:注意尽管只需要提交2个年度的报表,但是操纵报表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谁都不傻,你在安排发生前进行报表操纵,稍微有心的的人比较下你公司以前年度的报表就能发现问题的。如某公司在股权转让的前两年对发生的以前年度的长期挂账的关联应收款做坏账处理从而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资产总额从而设法操纵降低股权转让价格,结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识破而“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注:呵呵,这个“理由”不好写,一般同志都说不会写。嗯,处理过的CASE都是咱们咨询顾问进行资料收集及调研沟通下撰写完毕再跟纳税人或转让目标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后定稿的。财税人员提高书面表达技巧重要啊!不单是写这个理由,其实需要财税人员写的东西蛮多的。经验之谈:坚持练笔,水到渠成。

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注:

1、资料提供方的范围扩大了,应该是4方:交易双方、筹划方及目标企业;

2、这里的“筹划方”第一次出现在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一文中,应该该公告中就直接沿用了!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注:这个好,体现了咱们总局“简政放权”的思想。重复提供资料很烦的啊!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注:这个是否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纪要就行啊,或者也需要做个说明之类的。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注:

1、这里又来了个“下属企业”,整个公告中出现了好多“XX企业”啊,大家好好多读读理理吧,否则真有些“绕”和“晕”的。

2、这个需要提供的信息可算是相当的全啊,而且还包括内部审计的情况的,对了一些企业根本就没有内部审计部门的,这个规定意味着大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还蛮有用的吗,但是很多企业内部审计情况基本是不对外的,获得资料的税局应该按规定承担保密义务才对的。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注: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或是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问题)可以说是该公告未能解决的问题,这样也带来后续的问题就是再次转让的“计税基础或成本问题”。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就是作价的依据,俺和领导的想法应该差不多,应该只是参考而已。呵呵资产评估机构该开心了,这是必须提交的资料啊!

以下是来自付树林先生的建议,大家可以参考(详见TPPERSON公众号1月29日推送的内容:《亲们!698补丁即将发布,原698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并应如何打好这个“补丁”?》):

通常而言,股权转让价就是非居民企业在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从受让方收取的款项。问题是如果非居民企业与受让方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一般会出现按照低于公允价甚至成本价转让股权致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纳税负担的现象(注:698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实践中,由于转让股权与销售商品货物不同,难以找到可比价,各地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价的确认上不规范导致全国在计算口径上不一致现象时有发生。因为股权转让价是以被转让企业的资产价值为基础,应该按照资产评估的常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资产评估是对资产现行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一种专门活动。资产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3种基本方法,各种方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体现资产的价值,关键是如何选择上述方法。

虽然有上述方法作为参照,但由于税务部门不是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难以直接运用上述方法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予以调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全国予以指引。首先,规定非居民企业在纳税申报或受让方在扣缴税款时需要提供由公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其次,组织资产评估专业团队,可以外聘专家或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审查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第三,与被转让企业资产净值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评估的资产价值低于企业账面资产净值,则不予认可,或者说这是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价确认的最低防线。为提高股权转让价确认的工作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建一支较为稳固的资产评估专业团队,各省市税务局派出1-2名具有一定这方面技能的税务专业人员,加上外聘的专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遣,巡回或集中处理各地提出的这方面需求,保证全国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确认上的规范一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注:这个应该跟前面第四条第四款是一致的吧。注意境内被转让的目标公司一般是不知道这个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如果境内被转让目标公司的财税人员来处理这个事情就应该问询境外企业,过往处理的CASE境外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