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公告间接股权转让研究 下载本文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注:

1、这个是典型的“安全港规则”; 2、组合起来应该有6中情形的; 3、这个是特别应该值得点赞的规定,过去很多CASE估计都被征“冤枉税”了。鉴于该公告第十九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所以针对于一些有未结CASE的纳税人应该尽快进行评估看是否可以满足这些“安全港规则”而可以认定为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4、这个条款应该是“引进来”及“走出去”企业进行税务架构搭建时应该特别重视并有效规划的方面。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注:这个给了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不平等待遇的(参见财税[2014]109号文),但是你是跨境的,呵呵,咱们企业重组的所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主要只针对居民企业的,所以针对非居民企业的持股比例高了点而且你转让的股权价值50%都是来自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构成就自然应为100%,这个在税收协定也有类似的条款的啊。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注:这个“上述”应该是指这个条款本身的吧!那该公告中其他条款的“间接持股”的比例如何计算啊?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注:总局官方解读很好直接享用就行。

该项要求旨在将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的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排除在安全港之外。而是否构成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的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通过本次集团内部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与在未发生本次集团内部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比较税收结果进行测试,凡前者税收结果可能优于后者的,均不能排除本次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是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

举例:如A公司为一家非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C公司股权转让给集团内B公司(另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C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5%股权,该项交易构成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如果B公司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限制中国对该中国居民企业5%股权的直接转让所得征税,而A公司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则不予限制,那么本次交易后B公司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因其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可以适用《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而不予征税。相比之下,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下的相同或类似交易,即由A公司转让但与前述 B公司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因A公司不能适用同等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得不到同等的税收结果,不能排除本次交易不是以获取更有利的税收结果为目的,该交易就不符合《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该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符合《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应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这个应该特别关注)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注:

1、交易的对价必须“全部”是股权; 2、支付对价的股权可以是“本企业股权”,也可以是“具有控股关系企业的股权”;

3、“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能作为支付对价 这个在“走出去”企业进行境外跨境重组时应该特别进行规划才是。

七、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注:以上2个条款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时间,按规定执行是关键,但应注意可以自行申报缴纳也可以扣缴义务人扣缴的;尽管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报告义务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该条款又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呵呵,这样的“免责条款”蛮有意思的,原因你懂的。

九、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注:这个用的是“可以”的表述,也就是说是非强制性的(详见官方解读 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后,纳税人在报告信息和提供资料方面有何义务?),你愿意就做,不愿意也可以不做,这样的规定好,万一一些资料我就不愿意提供给你税局我就不做这个事情。

官方解读指出这与698号文相比有三大变化:一是由强制报告义务变为交易相关方自主选择是否报告信息;二是提交的资料相对简单,属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