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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合同

承租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仓储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面积、时间

1、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仓储地址: ,

仓储面积为 平方米。

2、库房租用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

第二条:存放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货物包装方式

甲方应在货物存放到乙方仓库之前将所存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包装方式及货物价值以传真方式告之乙方,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入库通知》。

第三条:货物入库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货物进入乙方仓库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货的清单(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如未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进入乙方仓库时,由乙方库管员代替甲方人员对货物进行清点及办理入库手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货物的外观和数量由乙方负责。入库后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后传真至甲方,双方以此为准进行记账。

如入库数量与甲方《入库通知》数量不符或有到货异常现象,乙方有权拒绝入库同时应立即通知甲方人员,协助甲方人员与送货人员当时交涉解决。

乙方已通知甲方而甲方人员不能及时解决,则以乙方与交货人双方签字确认的货物清单为最终入库清单,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库房管理及保险

1、甲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并应保证符合安全运输和安全储存的要求;由于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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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负责甲方储存货物库房的安全。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将由乙方按约定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货物的合理损耗、甲方的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仓储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

1、甲方货物需要出入库时,乙方凭甲方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签字或规定人员手书签字的通知方可办理,其他甲方人员均无权要求出入库。

2、《出库单》需经乙方和提货方签字,《入库单》需经乙方和送货方签字,该记录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更换管理员,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费用计算方法及结算方式

1、库房租金为: ;

2、甲方应于合同签订 日内将第一笔租金 元交付乙方;押金 元(以 个月的房租计)交付乙方,其余租金应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租金。

3、付款到期日 天后仍未收到租金的,甲方应每天按拖欠总额的 ‰向乙方付租金滞纳金。租赁期满,甲方无违约的乙方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押金。(上述期限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甲方按月缴纳租金,每月交纳的租金以当月实际占用仓储面积所需费用为准。 第七条:货物盘存

1、每月的 日为库房盘存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乙方在每月的 日向甲方提供一份截止上月底最后一天的货物库存明细和货物发放明细(需签字和盖章),甲方收到明细后的 日内需将明细单签字盖章确认后回传至乙方操作地,如5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

2、甲乙双方统一记账方式,出库数量均以乙方实际支付甲方货物的数量(含赠品、不收费、退回甲方等情况发生所涉及的数量)为准进行记账,当数量不符时,乙方需在提供给甲方的库存明细单中注明差异原因,并得到甲方的确认。

乙方应履行甲方的“货物先入先出”的库房管理制度。

鉴于甲方货物的特性,乙方需在库房盘点和出入库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 产品库房内的自然损耗应控制在 ‰以内(不可抗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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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入库通知》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损毁、仓库损毁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货物临近失效或有异状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存储货物进行必要包装的,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4)甲方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乙方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条件和保管要求,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的,乙方协助甲方理赔,乙方以保险公司赔偿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具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3)乙方库管人员做到二十四小时服务(包括公众假期)。 (4)乙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出入库及分拣业务。 第九条: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违约方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 个月租金或 倍劳务费。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时,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

其差额部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不可抗力事故: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

详情及不能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变更或解除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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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

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合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信件、传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书面指定本合同的实施人,其行为视为公司行为。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甲方提供产品成本价目表,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用户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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