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甲方、业主)EPC工程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四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内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不符时,按合同约定变更或签证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以外部分的变更或签证、工程量的增减依据合同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一)根据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及监理公司必须严格按设计变更监督施工。

(二)在设计变更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的表格形式,填写工程量变化的原因,工程量增减的数量及具体施工方案。

(三)此变更先由建议方现场人员、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三方签字盖章后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部,经工程部主管签字盖章,再由施工单位送至工程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签证资料要求

(一)签证资料要求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假报。 (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三)签证资料原件一式六份。工程部两份(存档一份),综合部一份,监理一份,施工单位两份。

第十六条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批的竣工资料、各项变更签证单、施工方案、图纸以及与结算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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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料原件。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工程量调增不予认可(由责任人全权承担),工程量调减按实调整,费用相应扣减。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数据,甲方代表、监理代表未签字,项目总监、分管领导未审批。

(二)三方单位签字手续不全。

(三)签证资料有涂改现象或存在虚假现象。 (四)伪造的签证资料。

(五)违反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各项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签证资料。

(六)复印资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七)违反(三)、(四)条内容的,建设单位有权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做出处罚。

(八)无设计院出具的正式变更通知单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工程签证人员的要求及处理规定 (一)对工程签证人员的要求

1、签证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签证内容真实可靠。 2、签证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搞人情签证。 3、签证人员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礼物及吃请。 4、签证人员不得将施工方造成的责任转嫁由公司负担。 5、签证人员不得搞不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各项安全技术规程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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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证人员要及时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办理变更减少的签证资料,不得漏报、漏签。

(二)处理规定

工程签证人员若违反上述要求,经公司调查属实后,将根据公司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蒙古鸿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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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单位工程开工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一式三份。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见KG20237-94H-104)一式四份,由负责该单位工程的施工单位填写,并在开工前五天,报监理公司和工程管理部。

(二)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签字后,报公司对《开工报告》进行复核批准。批准后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给监理公司,一份送交综合部资料室,一份留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图已交付,并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二)已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三)施工单位必须提交本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四)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

(五)设备、材料已落实并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六)资金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七)施工单位人力、机器到位,并落实了施工要求。 (八)相关工程能满足本单位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列入年度计划或临时补充计划。

(二)按照公司招标规定进行了招标,并确定了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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