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大外国法制史各章试题汇编 下载本文

专门处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案件

D.万民法是罗马内事裁判官通过审判实践和颁布“告示”形成的一套法律

7.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又称为《法学总论》,它是以哪位罗马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的?( ) A.盖尤斯 B.西塞罗 C.伯比尼安 D.莫里斯蒂努斯 8.关于市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市民 B.市民法条政府的范围为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及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关系

C.市民法的渊源有: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内事最高裁判官与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D.市民法与万民法之间的区分在罗马法的发展中始终存在 9.关于罗马法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罗马法学家首次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这一法律划分方法为后世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 B.自然法是罗马法实践中直接适用的一套法律 C.市民法与万民法之间的区分在罗马法中一直存在

D.在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依据之一是公私法的原则与效力不同,“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的协议而变更”,而司法的原则为“协

议就是法律”

10.罗马法中物权包括哪几项( ) A.役权 B.典权 C.地上权 D.永佃权 二、名词解释

1.《十二表法》:公元前451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组成十人立法委员会在罗马广场公布了法律十表法律条文,镌刻在10块铜板上,公元前450年又补充了两表,连同前10表共12表,称《十二表法》。 2.市民法: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法律,内容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及习惯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3.万民法:为解决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的纠纷,罗马统治者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最高裁判官,外事最高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拘泥于市民法固有规范,而是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样就创立了一套不同于市民法的专门的法律规范,称为万民法。

4.人法: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

5.人格: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人格由三种身份权组成,即自由身份权,市民身份权,家庭身份权。

6.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妻完全被夫的特权所支配。

7.市民法所有权:市民法所有权是罗马法中最早出现的所有权的形式,其特点是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所有权的客体十分狭窄,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8.《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对罗马法四部经典的总称,具体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新律》。 9.债: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连接和约束。

10.私犯:私犯是罗马法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法学阶梯》所列的私犯包括盗窃、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11.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其特征是废除了过去法律审查和事实审查两个阶段的划分,诉讼活动始终由一个官吏担任;侦查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 三、简答题

1.简述罗马法的渊源。

答:罗马法的渊源包括:(1)习惯法;(2)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

答:(1)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A、自由权。自由权是自

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B、市民权(也称公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C、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2)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 3.简述罗马法中物权的种类。

答:罗马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在古罗马,物权和债权最早被称为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即对物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对物权)和对人之诉所保护的权利(对人权)。罗马法上的对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罗马法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将对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4.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哪几种?

答:(1)契约。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和消灭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2)准契约。是指当事人未订立契约,但具有与订立契约同样的效果。如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3)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