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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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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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20.1投标人应准备 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 份,并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0.2当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时,投标文件分两册装订。第一册(技术标)为施工组织设计,第二册(商务标)为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所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第一册(技术标)和第二册(商务标)应分别密封,并在封袋标明“技术标”或“商务标”,同时还要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当采用价格单因素或含施工组织设计的价格单因素评标时投标文件不分技术标和商务标。

20.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以显著标志密封。

20.4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0.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1、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第14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 开标、评标和定标

23、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下列 种方式 23.1价格单因素评标办法

23.2含施工组织设计的价格单因素评标方法 23.3综合计分评标办法

以上三种评标方法的具体做法参见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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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若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的,须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之前(含三天)将最高限价送市招标办备案后公布给所有投标人。

24、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方式的,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标书,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标书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投标人不提供刻录于招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上的电子标书,其投标将被拒绝。

25、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6、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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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7、评标、定标工作在市招投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进行。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市招标办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有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9、投标文件如果遗漏招标文件指定的清单项目,视为该项目单价已含在其他子目项内,不作调整。

30、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二)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1、电子标书与文本标书不一致时,以文本标书为准。投标报价可以四舍五入到“元”。

3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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