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2010年48号令)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沪建交[2010]1032号),进一步提升路政行业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路政行业(包括新、改、扩建及大、中修等)工程项目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
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共设两个荣誉称号,根据申报条件及考评结果分别命名为:“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
“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上报。
三、管理职责
(一)本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分级负责,即市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区(县)属工程的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由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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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区(县)属工程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各区(县) 路政管理机构向上海市路政局提出推荐意见,由市路政局审核命名或推荐上报。
(二)为加强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管理,市路政局负责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对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定、上报等。
1、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建交委相关部门、市路政局、市安质监总站、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导组成。由市路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
工作职责: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和推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审核命名、通报表彰等。
2、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在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由市路政局道路建设处及其它相关处室和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组成。道路建设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领导任副组长。
工作职责:制定、执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对创建文明工地的项目组织检查、考核;提出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的工程名单、推荐上报“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 工程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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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组由市路政局及其他相关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对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提出行业管理建议;负责对申报工程的检查考评。
(三)建设单位对工地文明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其项目经理是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须建立创建文明工地的管理网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考核。
(四)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单位,其项目经理是文明施工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须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的实施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定期检查和整改。
(五)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督单位,其总监理工程师是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须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创建文明工地的监理规划,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做好资料管理与确认上报工作。
四、考评内容
根据《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考评内容为: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宣传教育、资料管理七个方面的工作。
创建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工程,其项目由上海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受监的,应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优良等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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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上述受监范围的由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对各自管辖的工程提出申报意见。
五、考评标准
(一)根据《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采取百分制。达标分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为85分;“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为95分。分数由检查考评得出,由高至低,择优入围。
(二)对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地取消路政行业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1、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核未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优良等级的或市、区(县)两级路政管理机构不同意申报的;
2、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工程未通过《上海市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内审的,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的工程未通过外审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民投诉,且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4、在当年发生质量、安全、管线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因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卫生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违规违纪事件的。
六、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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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工期≥3个月,工程合同造价≥700万元的路政行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工程合同造价≥500万元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可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
(二)合同工期≥30天以及工程合同造价≥200万元,<700万元的路政行业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可申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
七、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开工日10天前申报文明工地,按申报条件填写《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市属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向工作小组申报;
3、各区(县)所属新、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向所在区(县)的路政管理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同上),并由所在区(县)的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周内报送工作小组。
八、自荐
1、自荐应在工程量完成到30%~50%之间进行(自荐时需附进度计划表),超过该期间则不予受理;
2、自荐前施工单位须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填入《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达标自荐表》(附件3),经监理、建设、受监单位盖章确认后,市属工程报工作小组,区(县)工程报所辖区(县)路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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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上报的创建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项目进行检查确认达标后,在《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达标自荐表》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工作小组备查;
4、自荐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
九、考评办法
(一)考评采取日常监管(或行业管理)、创建单位自查和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该工程文明施工状况较差的,不予考评;
2、建设单位须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在创建过程中按照《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每月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存档备查,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3、检查考评由专家组按照《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现场打分,其检查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二)考评的日程安排
工作小组根据自荐情况每月月底编制检查考评计划,于次月上旬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工地进行检查考评。
十、评审
(一)工作小组综合日常管理与专家考评意见,择优确定上报的“上海市文明工地”和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的名单。对考评成绩优异的若干名分别上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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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和推荐命名“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
(二)行业级文明工地名单由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级文明工地名单由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工作小组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公示与命名
市路政局将对拟命名的“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的工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正式命名,命名每年一次(年终)。
十二、奖惩
(一)获得 “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 “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将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授予“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养护企业在年度安全诚信考核时给予加分。
(三)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路政行业工程应当申报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并列为路政管理部门年度考评依据。各区(县)路政管理机构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工作成效显著的,在年终考评时给予加分。
(四)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违反评选程序或纪律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五)考评结束后发生前述否决条件的,取消已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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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成绩。
十三、检查人员工作准则
(一)检查人员由工作小组、专家组成员组成,具体实施检查考评工作。
(二)检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检查人员取消其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一视同仁,公平、公开、公正地履行职责。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路政局负责解释。
附:1、《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标准》(附件1) 2、《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 3、《上海市路政行业文明工地检查达标自荐表》(附件3)
上海市路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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