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a.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b.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c.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 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a.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b.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1)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b.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c.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l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2)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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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3) 系统运行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a)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b)操作规程; (c)值班员职责; (d)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c.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d.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规范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b.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填写季度登记表。
(a)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b)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c).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d).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e)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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